2022/03/15 10:11:31 查看3357次 来源:刘堂律师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说完辞职就走人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突然辞职走人,避免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而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案件简述
2013年10月,高某博入职某公司,2013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约定高某博工资标准为3500元。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乙方若想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就该事宜通知对方并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如未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对方或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一方擅自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一个月的工资。
高某博在岗正常工作至2015年3月31日,并于当日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其离职前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某公司实行下发薪制,该公司向高某博支付工资至2015年2月底。就2015年3月份工资未付原因,某公司称高某博的辞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该公司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扣除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并无不妥。
高某博认为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资4000元。仲裁支持了高某博的请求,而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单位同意。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与高某博既没有约定专业培训的服务期,也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在劳动合同中与高某博约定违约金一个月工资,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鉴于高某博在2015年3月已向某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5年3月工资4000元。
律师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要承担责任。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便辞职,只有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故本案中,某公司与高某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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