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十一)

2022/08/14 15:56:48 查看2367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三、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与借鉴

(一)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概述

历史上外对少年犯罪的性质及应对措施经历了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少年犯罪等同于成年人犯罪,国家对于犯罪的处理适用于同一部法律,不加以任何区别对待,例如在1828年的美国,新泽西州一个13岁的孩子因为其12岁所犯的罪被施以绞刑。第二种形态,少年犯罪在性质上与成年人犯罪相同,也是适用同一部法律,但是在处罚上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即同罪不同罚第三种形态,少年犯罪同成年人犯罪性质不同,他们不再是成人犯罪的“缩小版”,社会意识到少年在心理和生理等方面的独特地位,因此在定性与处遇上有了新的认识,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在这种形态的影响下产生的。

通常把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认为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开端,它开辟了与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理念与内容。传统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有四个方面。第一,传统少年司法制度强调少年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少年的心理、生理、成长环境等方面与成年人有着截然的不同,由于法律最开始是为了成年人而制定,因此应该将少年的犯罪行为同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第二,传统少年司法制度秉持教育为主的司法理念,弱化刑罚的作用。传统少年司法制度认为刑罚只能起到暂时效果,治标不治本,不利于少年的成长,对于犯罪少年的矫正要“以教育思想代替刑法之概念”,据此各国法院都尽量避免对犯罪少年科处刑罚。第三,传统少年司法制度强调对犯罪少年必须进行心理辅导。研究表明,大多数犯罪少年都有一定的心理问题,抑郁、偏执等情绪障碍是引起犯罪的最重要原因。因此在对犯罪少年的矫正上应通过司法机关介入,从心理治疗方面入手,矫正他们的情绪障碍。第四,传统少年司法制度注重对犯罪少年成长环境的事后改善。研究表明,少年成长环境的不良因素是其犯罪的重要诱因,其中家庭环境不安因素的影响尤为突出,因此,通过国家力量将犯罪少年从恶劣的成长环境中“解救”出来交付于更适宜少年成长的场所对保障其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

综上,传统少年司法制度可以概括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保护少年出发,采取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而达到预防少年犯罪的目的的特殊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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