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与“玛町”,谁是李鬼

2022/08/25 08:49:01 查看1370次 来源:姚丹律师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文字商标特别是中文商标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形式。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以文字商标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对比,同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的因素。

一般来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近似文字商标:(1)字形近似的;(2)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3)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的;(4)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虽然《商标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已对中文商标近似的判断作出一般性规则,但由于商标作为一种特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符号,一经进入公众领域、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便凝聚了商标背后的商誉,承载着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中文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不仅要从外观上进行比对,还要兼顾对其内在的关注,即考虑商标共存的情形下是否存在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性,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

在第21923979号“玛町”商标异议案中,“玛町”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梁某于2016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弦乐器;吉他;电子乐器”等商品上。德莱得诺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为世界顶级的“马丁”牌吉他的制造和销售商,于2017年提出异议,并引证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588248号、第7849858号“马丁”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吉他;弦乐器”等第15类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商标通过中国代理与经销商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经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玛町”与“马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文字商标本身在字形、外观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外,异议人还提交了来自不同省、市,长期从事吉他等乐器批发零售的19家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证明,说明具有一定职业识别能力的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完全相同,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吉他产品时更有可能产生混淆、误认,甚至认为“玛町”与“马丁”为系列商标或者认为异议人与“玛町”商标申请人之间存在品牌授权关系,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仅外观上存在近似,并且在两商标共存的情形下,被异议商标存在较大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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