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需要酌情返还

2022/08/29 09:34:13 查看183次 来源:姚丹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1、王某2、张某1系父母子女关系,蒋某1、蒋某2、李某系父母子女关系。

王某1与蒋某1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蒋某1、蒋某2、李某向王某1、王某2、张某1索要彩礼和衣服钱合计136000元、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王某1、王某2、张某1于订婚时给付蒋某1、蒋某2、李某礼金60000元、金戒指一枚;双方于2016年11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王某1、王某2、张某1给付蒋某1、蒋某2、李某礼金76000元、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

2018年12月26日,王某1与蒋某1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后双方针对彩礼、结婚花销产生分歧,王某1、王某2、张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蒋某1、蒋某2、李某返还王某1、王某2、张某1婚约财产合计175000元,即订婚礼金66000元(满酒钱6000元);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副和金项链一条(价值8000元),返还原物亦可;结婚时礼金76000元;订婚、结婚酒席、婚庆费用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蒋某1、蒋某2、李某承担。

裁判要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蒋某1、蒋某2、李某借婚姻关系向王某1、王某2、张某1索要彩礼和衣服钱136000元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蒋某1、蒋某2、李某应予以返还。

对于蒋某1、蒋某2、李某返还的数额,蒋某1等三人称该笔彩礼款中包含部分衣服款以及陪嫁款10000元,但对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无法区分彩礼款中包含衣服款数额是多少,故应在返还数额中一并予以综合考量。虽然双方当事人结婚两年,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需考虑双方婚姻的状况、双方在经营婚姻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各项支出情况,酌定返还95000元,较为适当。

对于王某1、王某2、张某1要求蒋某1、蒋某2、李某返还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的请求,因该物品属于赠与行为,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1、王某2、张某1要求蒋某1、蒋某2、李某返还满酒钱6000元和赔偿订婚、结婚酒席及婚庆等费用25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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