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离婚后发现抚养多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该怎么办?

2022/09/05 11:55:09 查看224次 来源:韩静律师

离谱!离婚后发现抚养多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施女士原系夫妻,两人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3月生育一子小陈,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12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为:儿子小陈随男方陈先生共同生活,小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均由男方陈先生承担,直至儿子小陈年满十八岁为止,年满十八岁之后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离婚后,陈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儿子小陈以弥补家庭的缺失,后陈先生在陪同儿子小陈看病时意外得知儿子小陈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为证实怀疑,陈先生于2018年7月前往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后亲子鉴定结果为:排除陈先生为小陈的生物学父亲。陈先生得知此结果后既伤心又生气,随即联系前妻讨要说法,但前妻施女士态度冷漠,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施女士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与施女士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陈,后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为,小陈随男方陈先生共同生活,抚养费均由男方陈先生承担,儿子小陈年满十八岁之后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离婚后,陈先生做亲子鉴定结果为排除陈先生为小陈的生物学父亲。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1、施女士是否有过错;2、抚养费如何赔偿。首先,夫妻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谨慎处理异性交友方式,妥善把控异性交往分寸。施女士在与陈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子。虽施女士辩称仅与其他异性在酒后有过一次性行为,对儿子小陈非陈先生之子其亦不知情;陈先生婚内出轨,对自己漠不关心,才心生郁闷导致酒后意外,故陈先生才是婚姻的过错方,自己并无过错。但施女士作为行为能力正常的成年女性,应当知道自我保护,不受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应知道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的结果;更应清楚婚内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是对婚姻的不忠,与发生关系的次数、时间无关。因此法院认定施女士在与陈先生的婚姻中负有过错。

其次,陈先生、施女士系协议离婚,陈先生误以为小陈是其亲生子,故在离婚协议中与施女士约定由陈先生抚养小陈并独自承担小陈十八岁前的抚养费。现陈先生发现小陈与其无血缘关系,其对小陈无抚养义务,因此陈先生要求施女士返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结合陈先生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陈先生为小陈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

最后,针对陈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施女士隐瞒婚内曾与他人发生关系,陈先生误以为施女士所生之子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实际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多年,施女士的行为对陈先生造成了的极大的精神打击,陈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解释精神,可予支持。具体金额,法院酌定为4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1、施女士返还陈先生所支付的抚养费30万元;2、施女士支付陈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本案中,施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孩子,属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并且侵犯了配偶陈先生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文中规定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均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施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对陈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同时陈先生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施女士构成不当得利。陈先生有权向前妻施女士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施女士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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