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区分

2022/09/09 19:38:42 查看182次 来源:范海涛律师

2021年4月,赵某租住郭某的房屋(郭某不在该房屋居住),租金先交到当年6月份。后因赵某无力支付租金,便告知房主郭某7月份以后不再租住,郭某即到中介公司登记出租信息。2021年7月,赵某尚未搬离房屋,恰有被害人郝某欲租房屋,经中介公司介绍到郭家看房,赵某遂萌生骗取房屋租金的想法。于是赵某谎称自己叫郭某某,系房主郭某的女儿,与郝某协商租房事宜,并与郝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收取租赁费8400元。两天后赵某搬出房屋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辩护思路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2万元,本案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条款,两罪竞合时只能适用特殊条款即合同诈骗罪,不能定诈骗罪,因此赵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综上,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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