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点及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2022/09/26 10:22:42 查看43531次 来源:周付生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周付生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法典,自今年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七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是我国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与公安工作也息息相关。本次讲座,主要梳理了民法典修改、编撰过程中的亮点,以及对公安工作的影响,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 总则编

共十章204条,分别为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亮点一、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1-1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习惯)、绿色。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公安民警在接处警以及参与调处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处理有关纠纷。

亮点二、明确胎儿有继承权、接受赠与权

16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三、明确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19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0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四、调整了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证明效力顺序:见证出生、死亡过程的医护人员的证言和住院记录>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即户籍证明效力大于出生证明效力。

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民法典》的修改,确立了在出生、死亡时间上,有关证据的证明效力顺序,即见证出生、死亡过程的医护人员的证言和住院记录>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这一修改,对公安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在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方面,意义重大。如果当事人年龄处于12、14、16、18、60、70、75周岁临界点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年龄相关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查验出生证明或其他能够辅证其说法的证据,认定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年龄,以在决定、执行行政拘留,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时准确适用法条。

关于出生时间证据效力,还涉及到骨龄鉴定的效力及适用问题。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了一个《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明确:“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亮点五、关于监护人处于紧急状态下对被监护人的照料

344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公安机关如果对监护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执行治安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监护人或有关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其他未成年人救助组织),否则如造成被监护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可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明确了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内涵

57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6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96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02条: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1、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到“单位”的职务类经济犯罪,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时,对于什么是单位,可以参考民法典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认定为单位。

2、公安机关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属于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公安派出所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亮点七、加强对虚拟财产保护

11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27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民法典新规确定了自然人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价值属性。虚拟财产是具有以电磁数据为载体、以财产价值为内容、以互联网为空间的一种特殊财物。包括虚拟有形财产(游戏装备)、虚拟无形财产(域名、游戏等级、论坛上的分值等)、虚拟集合性财产(由服务器、软件、域名、网页及其提供的内容等共同构成的网站)。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与一般的现实财产性状不同,但不影响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评价为财产类犯罪。

亮点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免责。

181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8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83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8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免责因素,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慎重处理,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舆情。

亮点九、保护英烈的人格权

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个人认为,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物权编

共五个分编二十章257条,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部分。

亮点一细化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71至287条)

1、 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用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275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 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规则。

明确“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为须由业主表决的重大事项。表决规则发生改变:(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面积和人数占比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2)须动钱动土的事项,须参与表决业主的双重四分之三以上同意;(3)非动钱动土的其他重大事项,须参与表决业主的双重过半数同意。

278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新增)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物权法只要都过半数同意则可)。

3、 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280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285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86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近几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日益增多,经常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给公安机关维稳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民警经常要参与因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了解民法典关于物业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安民警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依法、准确、合理地分析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辖区稳定。

亮点二、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不可量物侵害的禁止

294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相邻权利人之间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亮点三、细化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之物的人,依照其占有他人之物的外观,将占有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由受让的第三人最终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该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311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公安机关在办理涉财类案件中,除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外,对赃款、赃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追赃挽损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追赃过程中,经常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赃物转让、赠与或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形。然而如果取得人系善意取得,则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不能追赃;如系恶意取得,则应当追赃。何为恶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54做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追赃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及该规定执行。

5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

(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遗失物的处理

314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15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16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按照民法典第314条至3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对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对于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对于315条规定的公告、通知义务,属于行政法上的义务,应该适用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怠于履行义务,可成立行政责任,包括国家损害赔偿。

同时,作为公安民警,还应了解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遗失物指指物主记得自己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民法调整。遗忘物指物主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刑法调整。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亮点五、.增加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

35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亮点六、新设居住权

366条至371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编 合同编

共三分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29章,463条至988条。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原居间合同),合伙合同等19个典型合同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个准合同。

亮点一:规定了网络合同的订立规则,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网络合同正式确立为合同的一种,对公安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网络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此前一般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定性为普通诈骗罪立案侦查。网络合同正式确定为合同的一种后,此后办理类似案件应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与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在立案追诉标准上有重大区别。以湖南省为例,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为5000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对应的刑期分别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无期徒刑;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是普通诈骗罪的四倍。因此,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为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将对行为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亮点二: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亮点三:禁止砍头息,禁止高利贷

670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1、为依法打击“套路贷”提供了民法依据。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而收取“砍头息”是“套路贷”“虚增借贷金额”的一种重要手段,民法典明确禁止“砍头息”,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提供了民法依据。

2、为依法打击高利放贷行为提供了民法依据。高利放贷是黑、恶势力”团伙惯常从事的行业,也是引发民营企业倒闭、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有三个要件:一是人次要件,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二是利率要件,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三是情节要件,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对于实际年利率在72%以上的高利放贷行为,《意见》确定了较低的入刑标准。

 3、为依法打击“软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行为提供了民法依据。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将采取软暴力催收高利放贷债务的增加为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亮点四:对“霸座”等行为说“不” 

819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近年来,不按车票位次入座,不服从安排的高铁霸座行为经常见诸媒体。民法典第819条的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高铁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霸座”行为提供了民法依据。高铁霸座,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亮点五、完善格式合同规则,否定“霸王”条款

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在格式合同中设立“霸王”条款,侵犯合同相对人合同权益,是出于优势地位合同相对方常见的行为。为此,民法典此条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时,应当以此规定为依据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编 人格权

共六章,989条至1039条,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亮点一、规范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医学和科研活动

1009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此规定呼应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亮点二、明确自然人姓名选取标准及保护。

1012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有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姓名权是一种典型的标表型人格权,包括姓名专有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等权利内涵。姓名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由公安户籍部门负责。民法典姓名权的有关规定对公安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安户政工作对于姓名决定权的保护,具体体现为户籍民警对于自然人提出的称姓、取名的请求如何回应的问题。第二,公安户政工作对于姓名变更权的保护,具体体现为户籍民警对于自然人提出的更名请求如何回应的问题。第三,公安工作中对于姓名专有使用权的保护,具体是冒名、盗名导致前科数据失实,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1、公安机关对姓名决定权的处理。

姓名登记的本质是行政登记,而非行政许可。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的姓名登记工作主要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但上述规定没有对姓名登记作出具体规定。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变更、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姓名的称姓、取名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没有损害民法典规定的上述权益的,公安机关都应及时予以登记。

自然人滥用姓名决定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自创姓氏,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办理户口时被当地派出所拒绝,吕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法人经审理后认为,“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被雁云依”为姓名的理由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具有明显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的良性管控。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取名中含有贬损字眼。如用“屁”、“屎”等,碰到这种情形,派出所可以按民法典1015条的规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登记。

2、公安机关对姓名变更权的处理。

一是刑满释放人员有权行使姓名变更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9条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不得变更姓名,但刑满释放的,可以变更。

二是妥善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姓氏变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3、公安机关对姓名专有权的处理。

冒用他人姓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顶替他人姓名参加高考,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公安实践中,对于身份信息不明,无法查清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按其自报姓名处理,自报的姓名会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中留下违法犯罪记录。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冒用了他人姓名,将会对实际姓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更正、处理。

对于冒名顶替参加高考、公考、就业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新设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将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新增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处理,从刑法的角度对自然人姓名专有权予以保护。

亮点三、加强对隐私的保护。

1032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033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典1032条、1033条界定了隐私的内涵,即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部位等,为公安机关确定哪些行为属于隐私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四、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034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038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39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民身份证法》第19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民法典第1034条界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1039条强调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信息的保密义务,再次提醒公安民警对在执法活动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加强保密,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将按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编 婚姻家庭

共五章,1040条至1118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五个方面。

亮点一、禁止家庭暴力。

1042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对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外公安机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出警:《反家庭暴力法》15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2、告诫:《反家庭暴力法》16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17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二、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1045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亮点三、 删除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

1053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亮点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

106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亮点五、确立了离婚冷静期。

1077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亮点六明确分居离婚条件

1079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亮点七、及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1106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编:继承

共四章,1119条至1163条,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四章。

亮点一、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原《继承法》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民法典》《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亮点二、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隐匿遗嘱;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

  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亮点三、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1125条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亮点四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外甥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第1128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亮点五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133第四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机构或个人,与之订立相关协议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 财产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亮点六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的《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第1136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亮点七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的《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1142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亮点八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原《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的比较简陋,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1145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1146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了解继承编的八个亮点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公安民警在处理民间因继承引发的矛盾纠纷时,能够依法、准确的判断对错,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0章,1164条至1258条,包括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

亮点一、确立自甘风险原则。

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自甘风险指的是在足球等文体活动中,行为人事先已经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仍愿为此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公安机关对于在此类活动中发生的损害行为,应当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对致损害人不能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二、确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

1177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自助行为属于自力救济是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损害其经济利益而无法得到及时的公力救济时,可以采取一定自助措施,如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对他人的人身进行必要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约束手段能够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可以适用自助行为免责自助行为有四个要件保护合法权益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救济手段合理必要限度例如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吃霸王餐店主不让其离开坐霸王车不让乘客离开等待他人来送钱结账这种拘束客人行动的行为是典型的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也不应对权利人追究违法责任

亮点三、明确网络侵权责任

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亮点四、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1209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亮点五、明确“好意同乘”的责任分担

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免责条款规定有以下三点:

(1)该条适用的范围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

(2)必须是无偿搭乘。

(3)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于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

亮点六、明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划分

124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246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247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49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250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纠纷、治安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对养犬行为依法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职责。《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许可; (二)捕杀狂犬,处置流浪犬; (三)查处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纵犬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查处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划分为公安机关履行相关职责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七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254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1、确定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情形时,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查清责任人。

  2、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负责立案侦查。《刑法修正案十一》33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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