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借条就万无一失了吗?

2023/01/16 10:39:31 查看119次 来源:姚丹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亲戚关系,2000年12月16日王某从李某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5,借款期限从2000年12月16日至2001年1月16日一个月。

王甲系王某的儿子,在2001年10月10日,王某将其名下房屋A卖给王甲。

因王某长期未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2011年双方经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于2011年末用卖玉米所得还钱,但直到王某去世前也没有还上。

王甲曾说卖掉房屋A还清债务,王某死亡后,2021年7月18日,王甲将房屋A卖给胡某,售价13万元。李某再找王甲要求其还款时,王甲矢口否认说自己不欠钱,借款的事他并不清楚,房屋A是在2001年10月10日王某卖给王甲的,借款与其无关,不同意偿还。

李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偿还李某借款10000元,利息1800元,合计人民币11800元。其主张王甲继承了父亲遗产,有义务清偿欠款。

王甲则主张本案中的借款并非王甲所欠,并且王甲也没有继承王某的遗产,不承担偿还责任,李某所主张继承的房屋是在2001年10月10日,王某将房屋卖给王甲的,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了契税相关手续,取得了契证和房屋确界,且李某所主张的借款是2000年12月16日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0年,李某也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向王某主张过该欠款,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王某从李某的借款时间为2000年12月16日,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李某从2001年1月17日起权利受到损害,其应从即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现在李某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经超过二十年,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小结

为稳妥起见,借条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在此也提醒出借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要以为有了借条就万无一失。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有条件限制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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