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2023/01/26 15:25:02 查看260次 来源:阎乔律师

2005年,我国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制衡权力逐步扩增的董事,防止其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然而,现行《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以列举和兜底的方式对忠实义务予以明确,而未对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进行说明,其过于原则性的表述,致使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逐渐沦为“花瓶条款”。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董事是否遵守或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各执一词,通过调查,该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截至目前,不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均未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然而,董事勤勉义务对于制约董事,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又至关重要。基于此,对董事勤勉义务及其判断标准的研究成为了公司法研究者所应当承担之使命。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及规范分析法对于前述争议进行深度分析、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通过选择两个经典案例,引出实践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争议,为后文的深度探究及重构制度方面设下铺垫。

第二部分,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概要的介绍。基于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必要性之考量,确有必要对董事勤勉义务的概念、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及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作出清楚地阐述,以厘清董事的义务边界。

第三部分,在实然方面,从我国现行《公司法》出发,分析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体系的不足,即:没有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勤勉义务的标准;现有的董事勤勉义务标准未根据董事类型、职权范围及责任范围的不同进行区分,缺少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标准;董事勤勉义务的免责标准的立法缺失。

第四部分,结合本文第三部分所指出的现存问题,通过介绍英美法系项下的美国及英国与大陆法系项下的日本及德国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不同模式,及各国对于免责标准项下的“商业判断规则”及 “限额赔偿制度”,以求为重构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体系提供可参考的蓝本。

第五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四个国家在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方面的深度探究,基于重构该制度的出发点及实现路径,并结合我国法治经济的国情,提出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具体是指:首先,通关分析主观标准、客观标准的优劣势,明确单独采用任一标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故采用主客观结合标准作为一般董事勤勉义务标准模式;其次,在客观标准中,将域外国家客观标准根据严苛程度进行排列,并根据我国长年司法实务形成客观标准,试论证我国实务中形成的客观标准介于严苛梯度的位序,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宽严相济客观标准。在主观标准中,通过三个方面构建一种动态标准对前述客观标准进行补足;再次,根据董事职权、职责与类型不同,通过与普通董事进行比较,从而引出并明确特殊判断标准的涵义;最后,在域外引用“商业判断规则”及“限额赔偿制度”作为董事勤勉义务免责标准,以及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援引“商业判断规则”进行裁判的基础上,论述免责标准引入的必要性及方式。

关键词:董事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免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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