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及参考因素

2023/02/06 09:02:28 查看470次 来源:姚丹律师

“生活困难”有两项判断标准:一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二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首先,对生活困难进行认定时,是要求两种情况同时具备,还是只要存在第二种情形即应认定为生活困难,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按照我国房屋是用来居住的住房政策以及我国居民目前的生活状况,普通百姓只拥有一套住房即婚姻住所的居多。在离婚时必然会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或房屋归一方所有,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或将房屋出售,双方分割卖房款,后两种情况在客观上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均没有住处,如果因此被认定为生活困难,可能会出现一方的总体经济能力明显优于另一方,仅因其离婚时没有住房,就认定为生活困难,进而要求另一方对其进行经济帮助的情形。甚至出现双方均没有住处,而均被认定为生活困难,双方需互相帮助的荒谬情形。这不仅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亦与该制度的设立初衷不符。故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应结合离婚帮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离婚时一方没有归其所有或者居住使用的住处,而且结合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其仍然不能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住处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才能认定为生活困难。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及离婚补偿制度,判断生活困难应将离婚损害赔偿及离婚经济补偿考虑在内。
狭义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仅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取得的财产;广义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仅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因离婚而获得的其他一切财产,包括因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而获得的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弥补损害,抚慰受害方遭受的精神伤害,惩戒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即使离婚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无过错方)就有权要求赔偿。《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取消了离婚家务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度下适用的规定,将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均可以适用,而且增加了补偿确定的具体办法,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不以申请补偿一方是否兼具家庭生活与社会工作为前提,以平衡夫妻双方付出与获取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离婚时从承担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的目的、适用条件、功能各不相同,并行不悖。离婚经济帮助的目的是解决一方在离婚时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即使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最终仍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会对一方的生活水平产生影响。
最后,离婚经济帮助的目的是解决一方在离婚时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在考虑一方是否生活困难时,应当将国家、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给予其个人的补助、津贴作为判断依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