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
2023/02/20 13: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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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姚丹律师
《民法典》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理念,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那么在实践当中,该如何理解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和行使方式呢?家事代理权行使后,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做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举例来说,妻子每天去市场买菜不需要向丈夫提前打报告,丈夫下班买瓶酒喝不需要获得妻子批准,这些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购买行为自动对另一位配偶发生效力。家事代理权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存在既不代表配偶对另一方实施的所有民事行为都要承担责任,也不意味着一方配偶可以对另一方实施的行为以不知情为由任意反悔,家事代理权有严谨的行使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其代理的事务仅限于家庭日常事务。例如一家的食物,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对于这类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共同责任;超出这类事务范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不得擅自决定。面对突发事件,家事代理权也并非只能机械的适用却毫无例外的情形。夫妻一方在紧迫情形下,如果出于为婚姻共同生活利益的考虑,某业务刻不容缓,并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时,推定夫妻一方对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其他事务的代理有代理权。对于第三人来说,如果和对方签订合同便要时刻担忧来自对方家人的反悔,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所以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这个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则其配偶应当承担责任。若夫妻一方存在滥用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对代理权进行限制,但同时为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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