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强制执行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2023/03/05 11:27:31 查看2066次 来源:高全景律师

    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重要作用,且通常对公司是否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促使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由于公司与其相关人员分属于不同主体,故对后者的限制具有一定界限。

    实践中,上述人员可能被采取的限制措施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原则上不得直接将上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为督促被执行单位履行义务,而直接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人失信人员名单。但实际上,公司与其主管人员属于相互独立的主体,公司被执行并不意味着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也应当被强制执行。2020 年1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根据其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人失信名单。

    (二)到场接受调查、配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三)限制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四)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前述高消费的范围包括:(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单位财产并不能等同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上述文件还规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但实践中,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督促公司履行义务,法院通常对此审查软为严格,申请人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另外,该种准许是一次性的上述主体每次私人高消费均需重新申请。                                              

   (五)财产情况报告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售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否能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义务

    总体而言,执行程序中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不必然免责,法院通常会考量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导致债务发生并影响债务履行,同时分辨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是否有逃避执行的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以综合确定是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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