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注册公司并设立银行对公账户的行为,易涉嫌构成帮信罪

2023/03/14 15:32:25 查看1055次 来源:郭良律师

帮助注册公司并设立银行对公账户的行为,易涉嫌构成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年来,特别是202010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其中有大量学生涉案。最常见的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帮助注册公司并设立银行对公账户的行为涉嫌构成帮信罪的情况并不多见。

李某卫,男,1996年出生,陕西渭南人,某财务专科学校毕业,2021年,李某卫和女朋友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一起从陕西老家来到深圳打拼。其女朋友入职某厂,李某卫为了得到全面的锻炼,应聘入职了规模不大的某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就是代理记账、帮客户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设账户。李某卫按照公司老板的要求,先后代办了8本营业执照,并去银行开立了对公银行账户。其虽向老板提出过开立银行账户是否违规的质疑,但是在老板作出不会有事的承诺下,还是完成了开户行为。202326日,本案案发,其和老板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律师后,律师经会见向办案机关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持续跟办案机关保持密切沟通,后来在审查逮捕期间终于被取保候审。

本案的启示是,作为涉事不深来深圳打拼的年轻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守住行为边界,对于老板安排的工作不要盲从,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自己才是自身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擦亮眼睛,绷紧法律之弦以免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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