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6 15:03:55 查看418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1)垂直运输费问题。经查,本案工程采用的是商品砼,如按01定额计取垂直运输费应是商品砼扣减基价20%(即计取80%),对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涉案2006年5月18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第十一条第36.1项约定:“定额中的建筑超高费及垂直运输费计取50%”。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垂直运输费进行了另行约定。中基公司主张,垂直运输费应是扣减基价20%的基础上再让利50%。根据中基公司的主张,经鉴定部门计算,涉案垂直运输费为“0”。故中基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合同明确约定及行业交易习惯依据,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作出的特殊约定。中基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垂直运输费为一次性投入,在工程中途解除后如何计取?司法实践中,垂直运输费作为工程造价组成的一部分,按已完工程造价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比较公平。
典型案例
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级:二审
案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豫民终1038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定额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是整个工程全部完工的费用,定额对于未完工项目如何按比例计算无相关解释,隆兴公司认为应按100%计取,开启公司认为应按60%的比例摊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5栋楼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优惠9%后的全部造价为:4049413.60元系100%计价,结合隆兴公司已完工部分占工程总预算的比例,酌定支持70%,即5栋楼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的计费应为2834589.52元(4049413.60元×70%),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定额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原审依据隆兴公司已完工部分占工程总预算的比例,按70%比例计算,开启公司主张应按60%比例计算,但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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