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

2023/04/03 17:20:57 查看372次 来源: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小黄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向小红借款100,为担保小黄小红负担的100万元借款债务,小黄以其车质押担保(向小红交付了车),小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小黑以其房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小黄小绿小黑还约定:“小黄到期未还款的,小红应当先对小黑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小黄到期未还款,小红小黑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因小黑欲将房屋作为结婚用房,为避免小红对房屋行使抵押权,小黑小红提出代为清偿小黄小红的100万元借款债务。

争议焦点小黑是否能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后该向谁追偿


裁判要点

1.《民法典》第524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民法典》第52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519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4.《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民法典》第7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6.《民法典》第719条第二款规定:“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小结

小黄小红借款债务的清偿,小黑属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小黑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小黑向小红提出代为清偿时小红不得拒绝小红拒绝的,小黑有权提存。小红接受小黑的代为清偿后,或者因小红拒绝小黑小黑提存后,小黄小红的借款债务因小黑的代为清偿而消灭;小黑小黄享有“追偿权”,有权向小黄全额追偿;小黑还享有“代位求偿权”。基于小黑的“代位求偿权”,小黑法定承受小红小黄车的质权。假设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第13条的规定,小绿小黑可以互相追偿,其于小黑的代位求偿权,小黑法定承受小红小绿的保证债权,有权在小绿小黑分担份额范围内对小绿追偿;假设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小绿小黑不能相互追偿,则小黑不能基于“代位求偿权”取得小红小绿的保证债权无权向小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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