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3 17:20:57 查看372次 来源: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小黄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向小红借款100万,为担保小黄对小红负担的100万元借款债务,小黄以其汽车质押担保(向小红交付了汽车),小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小黑以其房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小黄、小绿、小黑还约定:“小黄到期未还款的,小红应当先对小黑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小黄到期未还款,小红对小黑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因小黑欲将该房屋作为结婚用房,为避免小红对房屋行使抵押权,小黑向小红提出代为清偿小黄对小红的100万元借款债务。
争议焦点:小黑是否能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后该向谁追偿
1.《民法典》第524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民法典》第52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519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4.《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民法典》第7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6.《民法典》第719条第二款规定:“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小结
对小黄对小红借款债务的清偿,小黑属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小黑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小黑向小红提出代为清偿时,小红不得拒绝,小红拒绝的,小黑有权提存。小红接受小黑的代为清偿后,或者因小红拒绝小黑,小黑提存后,小黄对小红的借款债务因小黑的代为清偿而消灭;小黑对小黄享有“追偿权”,有权向小黄全额追偿;小黑还享有“代位求偿权”。基于小黑的“代位求偿权”,小黑法定承受小红对小黄的汽车的质权。假设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第13条的规定,小绿、小黑可以互相追偿,其于小黑的代位求偿权,小黑法定承受小红对小绿的保证债权,有权在小绿、小黑分担份额范围内对小绿追偿;假设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小绿、小黑不能相互追偿,则小黑不能基于“代位求偿权”取得小红对小绿的保证债权,无权向小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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