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务问答42期-------施工合同无效,约定逾期付款利率能否获得支持?

2023/04/08 18:13:43 查看401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施工合同无效,约定逾期付款月利率2%能否获得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只能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息。

案例1

案件名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号:(2018)最高法民申4005号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审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对其约定逾期付款月利率2%不予支持,是否正确?

最高法院认为,对林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因案涉《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对该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2%不予支持,判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亦无不当。同时,一审判决后,林并未对此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林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项目工程款及利息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

 案件名称: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号: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初字第22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裁判要旨:

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淄博分公司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及投资回报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不能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兴润淄博分公司请求依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投资回报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利息,合同无效,应视为双方对利息未作出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利息。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关于住建局应否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淄博分公司并未作出放弃工程款利息的意思表示。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住建局实际受益却欠付工程款,原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令日照市住建局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施工合同无效,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条款亦无效,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利息。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