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承重墙致多楼层墙壁开裂者,已经涉嫌犯罪

2023/05/15 15:19:47 查看606次 来源:周付生律师

    根据相关权威媒体5月1日的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学苑B栋2单元3楼的租户擅自拆除承重墙,导致该楼栋多层楼出现墙壁开裂的情况,4月28日凌晨一点多,在发现此情况后,该居民楼内240多户业主被紧急疏散。据了解,事发楼栋共有31层,约有200户左右的居民受到影响。有居民向记者透露:该楼住户因装修砸穿承重墙的损失超过1亿6千万元。同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利民学苑小区一房屋私拆承重墙情况的通报》,称接到举报后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成为今年五一假期热搜之一。同时,装修中擅自拆改承重墙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对于私拆承重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业主、租户、施工方等),除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接受行政处罚外,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该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需要三个要件:一是主观上是过失;二是实施了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该罪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本案当事人应当无直接追求危害结果的故意,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十四条、十五条从意志和认识两方面区分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

本案中,从认识角度看,无论是基于专业角度还是生活常识,租户、施工人员都应当认识到擅自拆改承重墙可能会导致楼房损毁、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从意志角度看,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涉事租户开设的是健身房,承重墙是在健身房装修过程中被擅自拆改的。也就是说,租户拆墙的目的是装修后方便自用。因此,当事人主观上不可能积极追求或放任楼房损毁、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如前所述,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拆改承重墙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因为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多层楼墙壁开裂,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客观上,本案当事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本案当事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的行为属于本罪中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如何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当前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考量,正确认定“其他危险方法”主要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界定。具体而言,从性质上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内在危险;从程度上而言,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2]。即“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具体到本案,拆改承重墙会对原有建筑的承重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严重时可造成房屋塌陷。本案涉及到的房屋,根据多名业主的反映,已经产生了多条裂缝,有房屋倒塌的具体危险,且房屋倒塌的结果一旦出现,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内部及周边居民大量伤亡、财产灭失等严重的危害后果。故本案当事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的行为属于本罪中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二)本案当事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关于公共安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标准是: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到了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相关权威媒体5月1日的报道,该居民楼内有240多户业主,并且在该居民楼下有宾馆、网吧、火锅店多家店铺,因此涉事楼栋为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承重墙的拆改,已经造成该楼栋多层楼墙壁开裂,存在倒塌风险,对整栋建筑及内部、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结果上,本案当事人擅自拆改承重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根据媒体报道,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擅自拆改承重墙的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已导致该楼栋多层楼出现墙壁开裂,居民称损失超过1亿6千万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已经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哈尔滨私拆承重墙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被立案追诉。同时,笔者也提请正在或将要装修的各位牢记“安全第一”的要旨,严禁擅自拆改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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