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依然可以通过律师辩护在法院阶段改变量刑

2023/05/26 16:12:42 查看1768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依然可以通过律师辩护在法院阶段改变量刑

202011月份,被告人王某因怀疑被害人抢了自己经营的棋牌室的顾客,伙同被告人温某(四年前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累犯)到被害人经营的棋牌室,用刀将棋牌室的一个麻将机扎坏,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毁坏的麻将机价值2080元。案发王某温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王某以及温某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对将王某认定为主犯,量刑一年四个月,将温某认定为从犯,量刑为一年五个月。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从犯温某认为检察院对自己的量刑比主犯还重,觉得不公平,但是因为自己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怕到法院以后如果自己提出异议,会被认为否定认罪认罚而取消对其从轻的幅度。这也是很多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制度被全面施行以后经常会面临的问题。但是律师是有独立的辩护权的,当事人本人认罪认罚如果辩护律师发现案件确实有量刑不当的地方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而且此种情况下不应否定当事人本人的认罪认罚。

阅卷以后,孙欢欢律师发现,因为被告人持刀寻衅滋事,检察院确定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又因为本案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超过了2000元,又增加六个月刑期。然而,通过阅卷,孙欢欢律师发现,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具有极大的问题,如果推翻价格认定结论,即可为当事人减轻处罚。发现问题以后,孙欢欢律师及时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给了法院,期望问题能在开庭之前得到解决。法院也将律师的意见转交给了检察官,然而检察官坚持己见拒绝沟通,遂孙欢欢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本案按照原定日期开庭。

庭审时,孙欢欢律师将本案价格认定书存在的问题逐一列举,对两位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交叉询问,使开庭的三位合议庭成员充分了解本案价格认定结论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提出检察院对于主犯和从犯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在第一次开庭的几天后,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评议,认为孙欢欢律师提出的诸多问题确实存在,遂建议检察院更改量刑,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开庭时,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重新作出了调整,并且对于主从犯也给出了与其犯罪地位相适应的区别量刑。孙欢欢律师代理的温某虽然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因为是累犯也可以从重处罚,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互相冲抵。最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认罪认罚制度施行后,大多数刑事案件法院都是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鲜有进行调整的情况,本案是在认罪认罚制度施行后,法院能够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检察院重新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例,具有较大意义。

下面将本案针对价格认定书律师的辩护观点摘要如下: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中,某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在案发将近一年后,对案涉麻将机作出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案涉麻将机在2020年11月23日价格为2080.00元。同时,该结论书声明价格认定限定条件第二点为“标的无实物”。对该认定书,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1、价格认定结论对认定事项描述为2020年10月22日购进,然而本案中并无购物发票,该购进日期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2、认定书还描述案发时麻将机八成新,且案发后全损。然而,结论书明确声明“无实物”,那么依据什么描述的麻将机案发时八成新,案发后全损?实物查验或现场勘验记录,是展开价格认定工作的基础,缺少该记录文件则不符合规范。在无特定实物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卷宗材料审查是否属于“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从而考量认定机构受理认定委托是否合规。如果鉴定机构仅仅根据被害人对赃物的描述来确定具体到型号、新旧程度、购买时间则明显不符合规范。

3、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不客观,结论书认定案发时麻将机2600然而卷宗中被害人陈述,本案这个破损的麻将机型号新的才2200.00元。本案中,价格认定中心得出新机2600元结论在价格认定前收集相关资料是否合法、准确目前无从考究。对于相关资料的收集,着重从来源、程序、市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

其一,资料来源(对象主体)是否合法。合格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允许的经营权,二是其具有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其二,信息来源是否准确。对于认定机构所选用的商家的标价或报价,需结合行业习惯、实际交易价格综合考量采用的价格是否准确。其三,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其中重点审查认定机构是否通过正规渠道收集相关资料。其四,收集的市场环境是否合法。认定机构应当通过正常合法的市场环境来收集价格资料,不能采信外汇的黑市交易、偷窃的手机路边转卖等情况下收集的信息作为认定依据。本案中价格认定如何得出的认证结果是依据的什么材料目前辩护人不得而知。

4、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应当根据提出协助的办案机关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进行。但是本案卷宗中并没有该协助书。

5、根据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事项须由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办理,本认定书仅提供了一名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

结合以上事实及理由,辩护人认为,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且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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