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一审判一年半二审改判缓刑

2021/11/27 16:33:18 查看1181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小帅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小帅抢劫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也会见了小帅,对一审法院判决小帅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小帅具有如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恳请二审法院能够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其定罪免处。

一、小帅的行为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一)主观上,本案犯意是小龙单方提起,小帅也是被利用

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本案的犯意是小龙提起的,事先小龙也没有与小帅进行商议,小帅是被动卷入了这次犯罪中。原本小帅已经拒绝了小龙帮助其向被害人索要欠款的要求,然而小龙却以其他理由要求见小帅,最终使小帅与被害人见面并被牵扯到案件中。小帅事先没有抢劫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也不知道小龙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只是因为不懂法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小龙利用了。

(二)每次殴打被害人都是小龙先动手

虽然小帅也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但是每次他都是看到小龙动手以后,才会跟着殴打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小帅完全是看小龙眼色及行为而行事。因而,在对被害人事实抢劫的过程中,小龙处于的是主导地位,起的是主要作用,被害人的行为只是起到了次要的辅助作用。

(三)小帅是受小龙的指使而去卖被害人的手机

当费没有卖出被害人的手机以后,小龙也没有自己去卖,而是指使小帅去帮忙卖。小帅年级比小龙小了很多,本身也是惧怕小龙的,因此小龙当面提出这个要求的时候,他也没有勇气拒绝,只能照办。卖手机并不是小帅自告奋勇的要帮忙,也是被动的受小龙的指使。从这个情节上也可以看出小帅在这次犯罪中的从属地位。

(四)卖手机的700元小帅全部交给了小龙处置

当小帅卖手机回来时,将全部的700元都交给了小龙,并没有提出要求分得一部分的要求。即便是费主动跟小龙说自己没有钱打车小龙给了费100元以后,小帅依然没有跟小龙以任何理由提出过索要部分钱款。虽然小龙说事后这些钱都是与小帅挥霍了,但是小帅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实事后仅仅是与小龙打了台球而已。大部分钱款都是被小龙掌控并使用了。

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认为,无论从主观的犯意提起上,还是从客观行为以及最终的赃款给付以及去向来看,小帅在本案中完全是受小龙利用并受小龙指使的一个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的从犯而已。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上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的审判阶段,一直保持稳定供述,没有任何隐瞒,狡辩以及反复。因此上诉人依法构成坦白。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小帅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小龙及小帅的供述可知,第一次小帅收到小龙的微信语音通话时,小龙要求小帅一同帮他找被害人要欠款,并称要回来的欠款分给小帅一半,小帅明确表示了拒绝。从小帅该次拒绝的行为可以看出,他本是不愿意帮助小帅做这件事的。然而小龙发现小帅在公园后又以其他理由要求跟小帅见面,此时小帅没有理由可以拒绝便勉强答应了见面,但是当时他并不知道小龙会待着被害人来跟他见面。这些行为足可以看出,小帅了解小龙的为人,也怕索要欠款的时候小龙会有一些违法行为,所以他对于小龙的事是不愿意过多参与的,主观恶性很小。

四、上诉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次犯罪之前,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直是个守法学生。本次犯罪是其第一次触犯刑法,也是因为年少无知、血气方刚、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本次犯罪,也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当时他没有恰巧在公园附件,也许就不会被牵扯到本案当中。上诉人认为,对于上诉人这种初次犯罪的被告人,与那些惯犯及累犯或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其可改造空间较大,可以从轻处罚。

五、本案犯罪情节较轻

    虽然小帅跟着小龙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但是仅仅是用手对被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没有使用器械或者更加暴力的殴打被害人,其实当时小帅只是为了吓唬吓唬被害人而已,并没有打算真正伤害被害人,因此并没有给被害人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犯罪金额上,本案也仅仅是八百余元的金额,金额微小,没有较大的财产损害。这样的犯罪情节,让小帅获刑一年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了。虽然抢劫罪是三年以上刑期起刑的犯罪,但是结合小帅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认为,因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小帅免于处罚,望二审法院能够考虑。

六、小帅案发时是刚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在本案发生时,刚刚年满十四周岁,对自己的行为需要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没有准确的认识。辩护人会见小帅的时候,就切身感受到他真的只是个孩子,对自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完全不能认知到的。从他回答问题的态度以及语气都让人感到,这个孩子对法律了解很少。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有限,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七、小帅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小帅及法定代理人因为不懂法律,不知道取得谅解与积极赔偿在法律上的巨大差距,因此案发以后仅仅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却没有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对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向上诉人及其家长阐明了取得谅解的关键。现在,本案小帅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被害人的家长也跟小帅的家长说,知道小帅是被他人指使和利用的,也理解小帅作为一名学生在初中求学阶段的关键时期,更理解家长对于孩子的关切之心,因此也希望能够对小帅从轻处理,让其尽早回归学校。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上诉人这个机会。

八、小帅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归学校

 案发时,小帅还是一名初中在校生,还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小帅是在上学期期末的时候被收押的,现在新学期也刚刚开学,如果能够尽快让其回归校园,他的学业也还没有被耽搁多少。最关键的是,其所在学校也出具证明,愿意接收他回归校园,继续对其进行教育,恳请二审法院能够给小帅一个机会,让他继续在学校接收教育,挽救一个孩子的学业和未来。

九、上诉人小帅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诉人其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一直到一审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认罪。本次犯罪他也已经吸取了教训也十分后悔,认罪认罚,没有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可以从轻处罚。

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小帅定罪免处

综上以上事实及理由,辩护人认为,小帅案发时仅仅是一名刚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在本次犯罪中是从犯,是初次犯罪,犯罪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他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及家属也愿意谅解小帅,小帅的学校也愿意接收小帅回到学校继续对其进行教育,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伤害较小,抢劫金额也较小,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小帅定罪免处,让这个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能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重回校园,回归家庭。在看守所关于的这几个月,也对其起到了教育改造的目的。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对未成年人挽救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对小帅网开一面,免于处罚。

此致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孙欢欢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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