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3 14:07:56 查看57次 来源:冯继刚律师
案例:
女子吴某所住的村子地处偏僻,人们受封建思想影响很深。后来,吴某与同村的罗某结婚,婚后1年,吴某生下一个女孩儿,丈夫罗某将女婴扔进了深山,孩子不久就死了。吴某得知此事后,痛不欲生,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吴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法律解析:
吴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吴某刚出生的孩子被丈夫罗某扔进深山,直接导致孩子的死亡,他有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作出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80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