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 11:09:32 查看1645次 来源:冯继刚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伟(化名)自2012年开始吸毒,曾多次被戒毒和送医治疗。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张伟驾车经过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雷家坳村财兴路地段时,见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7岁)背着书包在路边行走,遂将其骗上车。当日21时许,张伟驾车来到新邵县坪上镇坪新村一偏僻公路上,停车后将熟睡的王某某抱下车,持菜刀连续切割、砍击王的颈部,致王颈部离断死亡。张伟将王某某的头部和躯干分别丢进附近草丛后逃离现场。
。: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伟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伟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张伟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力。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根据《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