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 17:34:11 查看4752次 来源:仇露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香港公司作为原告在内地起诉,起诉中在相关发生的事件和文书(包括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料、授权资料、香港发生的证据资料),需要办理是中国司法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具体指引如下:
一、需要公证的材料
1. 主体证明材料,一般包括:
《公司注册证明书》;
《商业登记证》;
周年申报表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NNC1。
《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2. 董事会决议
就该次诉讼事项达成董事会决议,明确授权公司内部将代表处理诉讼事宜、签署文件的人员(“有权签字人”),并建议包含将委托某位内地律师的内容。
3.授权委托书
有权签字人在香港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需进行委托公证;在国内法院现场签署的,无需办理。
4. 起诉状、证据材料
当事人从香港寄交起诉书、证据材料,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香港形成的,也应当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二、具体流程
文件含附件: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注册书;
3.周年申报表;
4.公司章程;
5.商业登记证;
6.授权委托书(客户提供);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客户提供,如有);
8.起诉状(客户提供,如有);
9.诉讼保全书(客户提供,如有)。
三、根据司法部最新《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核实该委托公证人是否仍处于授权状态且仍在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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