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四:转包和违法分包

2023/12/07 15:25:24 查看114次 来源:李光伟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四: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应该自己完成承包工程的主要工作。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21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关于转包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转包包括下列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二、关于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违法分包包括下列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归纳起来,一是分包承包人不具有资质,二是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专业分包,三是将主体结构分包,四是分包承包单位再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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