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有哪些要点需要被征收人知道

2023/12/13 16:44:12 查看101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都会签订一份协议,双方一旦在协议上面签上字,那么意味着被征收人就认同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且此协议也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签定好征收补偿合同一切就完事,可以安心的等待补偿到账了。

因为合同除了签订之外,还有履行这一重要过程。如果合同没能正常履行,无疑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那么征收方不履行合同被征收人能怎样维权呢?能不能拿到违约金呢?

安置补偿协议是为了约束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双方的一份协议,主要是约束了双方要按照按约定好的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避免纠纷出现。

在补偿协议中应当记录双方针对房屋的补偿多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临时过渡方式等共同作出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

生效后的协议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变更或解除。

征收拆迁中,想判断协议是否生效,最简单基本的判断方法是查看协议中是否有双方的详细信息、是否签字或盖有公章,其次注意查看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如补偿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回迁房的面积等.

上述内容需要被征收人需要根据自己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辨别不同的内容,选择货币补偿的关注补偿额度等,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关注房屋的位置、面积等。

在这里昌运拆迁律师想提醒注意的是: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后悔或不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征收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相对的,如果签订协议后对方不履行职责,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征收维权过程中最常见的维权方式是提起诉讼,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履行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过程中可申请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认同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如果我们事先在合同上就约定好了各种违约约定的话,维权难度上更低、在挽回损失上无疑是更加有效。

首先,我们应当在合同上明确补偿款或产权置换到账的具体时间点。原则上征收方支付补偿的时间应当早于被征收人腾房的时间,在确认好征收补偿款到位之后,再开始交房。

除此以外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签订中,一定要确认安置房屋的性质、位置、房号、质量要求、房屋交付的时间点以及不适当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分配。

被收人可以就补偿违约索要违约金吗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征收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向被收人交付置换房屋或者为被收方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出现以下情况,被收人有权请求征收方支付违约金: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条款向被收人交付置换房屋、在约定时间内为给予被收人安置房或回迁房的,征收方应当向被收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