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

2024/01/13 20:37:02 查看74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对于处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其中就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给一定的限制。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同时,《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因而,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区分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区分女职工的身份,至少可享受158天产假。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光有好的法令,并不能自行于世必须要有人推行。对于“三期”女职工纸面上的权益,要转化为现实的利益,离不开用人单位的诚信守法、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及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提劳动强度、增加劳动定额、安排远距离出差、调岗降薪等手段迫使女职工主动辞职。如果不辞职,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直接开除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于情不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必然要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这类型劳动争议的维权,劳动者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如下两种方案:

其一: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劳动合同解除至恢复履行期间工资收入损失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明确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其二: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实践中,若用人单位只按此标准支付赔偿金就可以把“三期”女职工辞退,对于工龄不长的女职工而言十分吃亏,该赔偿金远远低于女职工所遭受的工资收入损失。比如: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必然会停缴社保费,从而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辞退,在主张赔偿金的同时,能否一并主张“三期”待遇损失?这个问题仍是法律的空白。有些地方,根据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旨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以广州为例: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二十二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2010年)十五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没有任何理由,直接开除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哪儿来的底气?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劳动者个体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衅!增加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让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底气说“不”,才能让劳动者更有保障、更加体面、更有尊严

   

            作者: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

                  2024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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