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转租过程中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2024/01/23 16:46:14 查看101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如今,在农村里已经很难见到年轻人了,剩下的也只有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大部分青壮年都选择去了城市打工赚钱,而非在农村务农。

因为老人年纪比较大,体力不足以干农活,而青壮年又外出打工,所以许多农民都将自己的土地转包、转租给了他人耕种,来获得一份额外的收入。

将土地转租给其他人来种地,虽然可以得到一份额外的收入。但是纠纷也往往就此产生,比如农业补贴的发放与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分配。那么如果真的遇到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款该怎样分配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为转包与转租的对象不同,且每一种情况下对应的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与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需要分开来看。

转包与转租的区别

转包,是指农民在一定期限内,把自己的土地全部或部分以一定条件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第三人使用。

转租,是指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转包还是转租,转包人、出租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均未改变。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在转包、转租后,实际的土地使用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未发生任何变更,仍然是转包人和出租人。

因土地被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转包人、出租人,而非接包人、承租人,所以转包人和出租人享有对土地补偿费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接包人、承租人无权请求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

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转包人与接包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他们签订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了土地被征收时接包人、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的,双方应当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补偿分配。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只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失地农民的一种生活安置补助,是为了保障农民土地在被征收后其基本生活来源。

转包人、出租人作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固然拥有该项补助费,对于转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三人也是享有该项补偿的,但是对于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则不能享有该项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前面提到,土地在转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投入人为接包人、承租人,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补偿应到归属实际投入人或者说是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但是如果双方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

对于地上附着物,如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如果临时建筑物由转包人、出租人修建,在其进行转包或出租时仅约定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由转包人、出租人享有。

如果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在转包或出租时已约定转给接包人、承租人,或者接包人、承租人在签订转包合同或出租合同后自己通过合法程序修建的,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总结一下:当农民的土地转包、转租后,在遇到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失地农民即转包人、接包人享有,地上附着物归实际投入人、实际所有权人享有,青苗补偿费由实际投入人享有。但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约定的则应当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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