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4/01/26 23:06:07 查看90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申请人:张某,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 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30XXXX,电话:

被申请人:罗某伟,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5120118XXXX,电话:

被申请人:刘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421006XXXX,电话: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罗某伟、刘某偿还申请人张某货XXX元,大写:XXX万元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罗某伟、刘某2024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XXX的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张某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罗某伟.刘某偿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罗某伟.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调解调解具体内容为“1、截至2022年12 14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3440元及计算至2022年10月28日 的利息6554.81元,合计159994.81元,原告同意两被告支付 159994.81元予原告以了结本案纠纷2、原告同意两被告分期支付上述第一项确认的款项 159994.81元:于2023年3月、6月、9月、12月、2024年3月、6月、 9月、12月、2025年3月的每月14号前各支付10000元,余款69994.81 元于2025年6月14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账 户:户名张某,账号622588757541XXXX,开户行某某银行;双方一致同意两被告就本项支付的款项优先扣减利息;3、如两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双方就本案的 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责任;如两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 第二项义务,则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所有未付款项(159994.81 元减去2022年12月14日后支付的款项)及以所有未付货款(153440 元减去2022年12月14日后支付的货款)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货 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有权就 两被告所有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罗某伟、刘某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