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的回复||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2024/01/28 23:58:05 查看96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关于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诉。撤销权系形成权,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行使该项权利。形成之诉不同于给付之诉,不以请求相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为诉讼标的,因此,其不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作为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而应当适用《办法》第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对诉讼费用交纳是以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作为区分标准,而非以民诉法理论上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及给付之诉为标准。故以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为由将其纳入非财产案件实行按件收费,与《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民法典》施行后,则是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对应一定的财产价值,以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精神。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实务操作,因此出现了《咨询》一文中所述的“不同省份、不同市、不同区划的法院针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的收费标准都不相同”的现象。我们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正在开展相关调研,积极推动完善相关规范,统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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