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22:31:24 查看57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上诉人:刘某才,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0404XXXX,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程某,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2XXXX,住成都市武侯区,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吴某利,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7月28日,身份证号码513728XXXX,住四川省渠县天星街道,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由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37XXXX,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
上诉人刘某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4)川XXXX民初1X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4)川XXXX民初1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从事实而言:起诉人提交的《借条》载明:“如发生纠纷,可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借条上并没由约定应当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是载明的可以。因此,刘某才可以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所在地起诉,即向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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