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案件办理思路

2024/02/18 13:55:13 查看73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实践中的故意伤害罪,比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在此,重点讨论这类轻伤害类案件的办理思路。

一、轻伤害类案件的量刑问题

轻伤害类案件,法定刑期较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一般在一年到一年半范畴内量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的,一般在一年半到两年的范畴内量刑,具体量刑期限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具体情节确定。

实践中,轻伤害类案件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除有前科、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犯罪等特殊情况之外,缓刑率较高,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公安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可予以撤案、在检察院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可予不起诉,在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的情况下,缓刑存在一定难度,但并不是完全不具备缓刑机会,实践中,如犯罪事实无争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下,未见撤案、不起诉案例,除此之外,青岛市自2022年开始适用刑事赔偿金提存制度,在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下,可以通过提存方式争取缓刑,目前适用效果良好。

二、轻伤害类案件常见办理流程及办理思路

对于轻伤害类案件,派出所接案之后首先会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受伤方可以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在符合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情况下,伤情鉴定文书一般在委托之后的3-7天内出具。

现阶段,对于轻伤害类案件,如果能在公安阶段协商达成谅解,很大一部分都可以直接做撤案处理,但犯罪嫌疑人存在前科、造成多人轻伤害、持械实施伤害行为等从重处罚情节情况下,撤案存在一定难度。

在公安阶段符合撤案条件的轻伤害类案件,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一般都是可以做撤案处理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意见,公安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时间是办理取保候审之后十二个月内。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检察官 会传唤并通知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可以介入并阅卷,这个阶段正常检察院会为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轻伤害类案件在这个阶段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

实践中,一对一类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律师介入后工作重点在:其一,是否能够认定正当防卫问题;其二,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问题;其三,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协商谅解问题;其四,确定案件中是否有其他存疑问题——1.被害人损伤是否是当事人行为造成,是否存在其他合理怀疑;2.伤情鉴定报告是否存疑,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有合理等等;其五,确定是否有其他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情节;其六,确定办案检察院是否建立刑事赔偿金提存制度,赔偿金提存情况下,能否适应缓刑,在被害人索要赔偿金明显超出合理范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存赔偿金争取缓刑。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故意伤害型案件案情一般会比较复杂,这案发当时缺乏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具体案情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往往呈现嫌疑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各执一词情况,此种情况下律师还要根据在案证据确定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帮助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谅解,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案件都是有不起诉可能的。

检察院阶段如果不能做不起诉处理,案件会在取保候审期限内移送法院,法院一般在三到六个月内做出判决。

对于轻伤害类案件,如果案件在证据、事实方面没有问题,即行为人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不能办理提存,现阶段缓刑概率非常低。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检察院阶段未能协商取得谅解,在法院判决之前达成谅解,一般可以缓刑,但是这个阶段法院不会判决无罪,也不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即检察院阶段达成谅解有不起诉、不留前科的可能,法院阶段达成谅解一般只能缓刑,仍旧会留下前科。

三、互殴型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分

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互殴型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件的区别是这样进行论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据此可以对指导意见列举的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基于列举出的情况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1.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没有保持克制而打斗,(1)有过错一方;(2)先动手;(3)手段明显过激。

2.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1)一方先动手;(2)对方努力避免冲突;(3)先动手一方继续侵害(4)对方还击。

上述两个模型中,需要解释的为“手段明显过激”的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使用工具、武器(刀枪棍棒等)攻击他人头部、面部等重要位置,或者连续击打他人头部、面部等重要位置情况下,具有造成他人严重损伤的重大可能,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手段明显过激”,具有认定正当防卫的空间。

上述两个模型,均是以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为主,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一般来说,行为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保持冷静、克制,这种情况下,对于防卫必要性以及防卫限度的认定就不能完全按照理智人的认定标准,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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