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补偿协议履行职责的合理期限,行政机关应承担不利后果

2024/02/27 19:18:39 查看103次

 案情概况

2003年5月16日,义乌市北门街区块工程建设指挥部(甲方)与喻某某(乙方)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同意将坐落北门街113号5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0.01平方米,交给甲方拆除。甲方同意乙方要求,对被拆迁房屋房地产的评估办法按重置成新价评定,选择水平产权调换,安置北门街区块小区高层水平套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凑套面积69.99平方米)。2008年4月25日,义乌市北门街区块工程建设指挥部在《义乌商报》刊登《北门街区块水平房拆迁户安置房及车位分配方案》,载明:“652户拆迁安置户一户一个车位,共同承担652个车位的建筑成本(平均分摊),一期车位(北门街区14号地块内,已建成)与二期车位(北门街区块14号地块北侧地下车位,待建)的成本暂按7.3万元/个收取,等二期车位建成交付,成本核算后,总额多退少补。抽到一期车位的先分配,抽到二期车位的等建成后分配。”2008年5月10日,喻某某的车位抽签定位在地下室南区××号车位(一期车位)。2008年5月13日,义乌市北门街区块工程指挥部向喻某某出具交纳押金和保证金73000元的票据。另查明,本案所涉区块,车位尚未全部建成,尚有拆迁户至今未能安置到车位。喻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收取车位押金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位押金7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5%计算,共计40150元)合计113150元。

浙江高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义乌市政府收取被上诉人喻某某车位押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进行核算。1.关于义乌市政府收取车位押金的行为,经查,《北门街区块水平房拆迁户安置房及车位分配方案》明确规定“要参加一期车位抽签的,还需带7.3万元的银行本票,……652户拆迁安置户一户一个车位,共同承担652个车位的建筑成本(平均分摊),一期车位与二期车位的成本暂按7.3万元/个收取,待二期车位建成交付,成本核算后,总额多退少补。”本案中,7.3万元暂收车位成本价款系喻某某在同意上述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按照方案要求自主缴纳,而非义乌市政府作出的单方行政决定。且喻某某已经依据该分配方案于2008年5月参与抽签获得了安置车位,故其现要求确认义乌市政府收取车位押金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全额返还、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车位分配方案中明确收取的款项待二期车位建成交付,成本核算后,总额多退少补。而案涉房屋拆迁及车位安置工作启动已有十余年,至今二期车位建设安置尚未完成,义乌市政府仍未进行成本核算,已超过履行职责的合理期限。且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明确陈述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按照分配方案落实二期车位安置的规划。在此情形下,义乌市政府应及时对暂收车位成本进行核算。现上诉人怠于履行相应职责,原审判决其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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