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征收过程中,不能随意断水断电!

2024/04/15 10:43:01 查看29次 来源:王金龙律师

话题导入:在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为了保证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时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断水断电,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断水断电会严重影响正常生活,那么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合法?王金龙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1日,某公司与某工厂签订《承包协议》,由某公司承包某工厂在金水区63.33亩场地及全部建筑。2006年,某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增建部分经营性用房。2014年12月,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某工厂在信息学院路西侧,文劳路南侧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某工厂及其地块范围内经营性用房商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接受处理。因执法通知书中列明的违法建设在某公司租赁某工厂地块范围内,故通知书对某公司也产生效力。

2012年3月21日,金水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对某公司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2014年12月6日和2014年12月10日,指挥部分别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停断小铺村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和《通知》,函和通知中表明因小铺村开发地块(文峰路东、信息学院路西、小铺新区北、锦华苑南区域)违章建筑正在进行拆迁,为避免违章拆除中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求郑州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违章建筑供电。因某公司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4月22日,某公司在诉郑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由郑州供电公司举证得知金水区政府的行为。某公司认为金水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最高法认为:通知停电行为违法。金水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金水区政府拆迁工作的一部分,涉案开发地块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属于违法建设、存在火灾隐患的判断职责属于金水区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对上述事项不具有判断能力,其也没有判断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金水区政府的行为。相应的,停止供电可能对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由金水区政府来承担。而实际上,金水区政府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相应的告知等程序义务。另外,综合全案证据,金水区政府向郑州供电公司发送涉案函和通知,要求郑州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金水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知停电行为具有合法性,其辩解行为合法的理由缺少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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