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构成犯罪?

2024/12/12 16:27:48 查看413次 来源:杨书杰律师

总有些大聪明,作出看似合理合法的行为,岂不知已经构成犯罪。随着国家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如今许多人都知道提供给犯罪分子“两卡”是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但有些人确自以为很聪明,假意出借银行卡给他人洗钱,等诈骗款一到就截胡取现据为己有,认为对方不敢报警,不用担心被抓,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成功将自己送进了牢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当你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时,出借人不是银行卡及银行卡内资金的保管人,通过挂失银行卡等方式将该资金取出后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关注杨律师,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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