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无罪辩护:盗窃罪不成立

2024/12/18 15:35:30 查看424次 来源:杨书杰律师

2024年7月,韩某某的家属找到杨律师,陈述韩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直取保候审,现在突然被羁押,不知道怎么办,经杨律师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初步推断是因发现了新罪所以收押。家属当即委托杨律师介入案件,接受委托后,杨律师及时会见了韩某某,根据其供述,可以确定检察院是因韩某某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因涉嫌盗窃罪故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杨律师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并提交了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但未得到检察官认可,故不建议韩某某做认罪认罚,最终韩某某未在审查起诉阶段做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

案件到法院后,杨律师及时与办案法官沟通,陈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初步印象。开庭后,韩某某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杨律师作为辩护人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做无罪辩护,庭审中,辩护人就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笔录时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做了针对性提问,还原事实,并从盗窃罪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对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韩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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