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H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二审改判死缓)

2025/02/25 15:46:52 查看130次 来源:张万军律师(内科大法学教授 法学博士)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杀人罪上诉人H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H某、查阅卷

(二)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形态

《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均明确,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32号案例)。本案中,L某仅受轻伤,应依结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将轻伤结果升格为故意杀人,加重了H某的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

(三)司法实践支持以实际结果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罪名精释》指出,间接故意杀人无未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案中,L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依法应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

二、本案系在校大学生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量刑应区别于蓄意杀人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22条,因婚恋纠纷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

(一)H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低

案件起因:H某与何某原为恋人,因何某提出分手并迅速与L某交往,H某情绪崩溃产生殉情念头,其伤害对象特定。

行为突发性:从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可知,H某携带刀具本为自杀,因L某自称何某新男友而受刺激失控杀人,符合激情犯罪特征。

悔罪态度:H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多次表达悔意,并当庭认罪认罚。

(二)激情犯罪应与预谋犯罪严格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案)明确,因婚恋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若被告人无预谋、系激情犯罪,可判处死缓。本案中,H某行为更具偶然性与不可控性,主观恶性明显低于王志才案,更应从宽处理。

三、H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一审未充分考量

(一)坦白情节应依法从宽

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细节,虽一审法院认可其坦白,但未体现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激情犯罪性质及H某的悔罪表现,坦白情节应显著降低基准刑。

(二)认罪认罚及悔罪态度诚恳

H某自首次讯问至今始终认罪,并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致歉。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一审未予体现。

(三)初犯、偶犯及特殊成长背景

H某系初犯,自幼父母离异,缺乏家庭关爱,过度依赖与何某的感情。其犯罪动机源于情感脆弱而非反社会人格,改造可能性较大。

四、H某家属已变卖唯一住房积极赔偿,应作为重要从宽情节

赔偿意愿强烈且已实际履行

案发后,H某母亲立即联系何某家属表达赔偿意愿,并变卖家庭唯一住房(市场价值约20万元),目前赔偿款已筹备完毕,可随时支付。此举表明H某及其家属悔罪诚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

主动赔偿不仅是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弥补,更是对社会关系的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积极赔偿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本案应充分体现这一情节。

五、严格贯彻死刑政策,参照类案改判死缓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9条,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一)类案对比彰显量刑失衡

王志才案中,被告人预谋杀人且未赔偿,仍被判死缓;而H某系激情犯罪、家属积极赔偿,若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将违背类案同判原则。

(二)H某符合死缓适用条件

非必须立即执行:H某无前科、悔罪态度深,再犯可能性低。

社会矛盾已部分化解:家属积极赔偿为和解奠定基础,符合“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精神。

综上,本案定性存在错误,量刑情节未充分评价,且H某家属已通过变卖房产实现赔偿。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L某伤害行为的定性,综合考虑激情犯罪、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撤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张万军

  02:53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江苏商会监事长。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