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7 10:15:18 查看1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耿某某是河北省某县的居民,在县原农贸市场拥有一处商业门脸房。因原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项目,他的商业门脸房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早在2009 年 10 月和 2011 年 3 月,耿某某就与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了《市场改建协议书》。之后,经过平等协商,又在 2015 年 10 月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然而,协议签订后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却一直未履行《房屋征收协议》中第四条和第六条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2024 年 1 月,耿某某向县人民政府通过 EMS 邮寄方式提出履行房屋征收协议申请,要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下属单位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履行义务,但县人民政府一直未履行职责。无奈之下,耿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2024 年 3 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自己进行书面答复。
二、争议焦点
1.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耿某某认为,自己已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房屋征收协议申请,且对方已签收,但县人民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而县人民政府则需证明自己已履行相关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2.安置补偿义务履行情况:耿某某主张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未履行《房屋征收协议》中部分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需要明确该协议中安置补偿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申请人辩称
1.已履行职责:县人民政府称,耿某某的商业门脸房征收款已足额支付,且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及县人民政府已履行相关职责。
2.租房补贴问题:关于租房补贴未落实,是因为拆迁指挥部多次与耿某某沟通,但其不同意签订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所以责任不在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未履行协议。
3.安置面积认定:对于耿某某要求履行的《房屋征收协议》第六条,经调查认定该条约定的补偿要求不成立。
4.积极解决遗留问题:县人民政府表示,为解决原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项目遗留问题,县委、县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安置工作方案,一直在积极作为,并非不作为。
四、胜诉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耿某某于2024 年通过中国邮政向县人民政府邮寄履行房屋征收协议申请材料,县人民政府于当日签收,但未在六十日内依法对该申请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人民政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人耿某某的履行房屋征收协议申请作出处理。
五、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将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这不仅保障了公民在房屋征收补偿等涉及重大利益事项中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起到了规范和监督作用,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秩序。
六、律师策略
律师团队在处理本案时,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协议、邮寄凭证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确保证据链完整、有效。在复议过程中,紧扣法律规定中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要求,指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的违法性。同时,针对被申请人的各项辩解,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逐一反驳,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七、温馨提示
1.在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等事务中,要妥善保留好相关协议、补偿凭证、沟通记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2.了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期限,若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权,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错失维权时机。
八、结语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当面临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或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公民有权利也有能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拆迁纠纷需要在把控全局的同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维权思路,持续全面的推进整个案件。因此,维权有难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的拆迁全过程保驾护航!
没有了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