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2/CIN3,不属于原位癌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2025/10/11 10:35:16 查看103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的“轻症”保障中,“原位癌”是一项常见责任。然而,对于宫颈癌前病变——宫颈上皮内瘤变(CIN),其分级(CIN1, CIN2, CIN3)与“原位癌”的关系,在医学和保险实践中常存争议。保险公司可能以“CIN2/CIN3不属于原位癌”为由拒赔,而忽视了高级别癌前病变的严重风险及所需进行的重大治疗。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石家庄市案件,客户因CIN2/CIN3接受宫颈锥切术,不仅成功获赔轻症保险金3.6万元,还获得了后续保费豁免的权利,明确了高级别癌前病变应获保障的原则。

一、 案情回顾:宫颈锥切术后的“名称”之争

委托人李女士(化名)在宫颈癌筛查中被确诊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涵盖CIN2和CIN3。医生告知,这是宫颈癌的癌前病变,必须进行干预以阻止其发展为浸润癌。随后,李女士接受了“宫颈冷刀锥形切除术”。

李女士曾购买一份重疾险,其中轻症疾病保障包含“原位癌”,并带有“轻症豁免”功能(即赔付轻症后,免交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她认为CIN3属于癌前病变的最高级别,且接受了创伤性手术,遂申请轻症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病理报告后拒赔,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轻症是“原位癌”,而被保险人的病理诊断为“CIN2/CIN3”,这是两个不同的医学概念。CIN3被视为“重度不典型增生”,尚未完全达到“原位癌”标准,因此“不符合原位癌的理赔条件”。

二、 争议焦点:CIN3(高级别上皮内瘤变)是否应被视为合同保障的“原位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原位癌”这一保险条款概念的理解。是必须严格符合病理学上“原位癌”的每一个细胞学标准,还是应涵盖所有具有同等高风险、且需要同等重大治疗的高级癌前病变?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严格区分“重度不典型增生(CIN3)”与“原位癌(CIS)”,认为二者是疾病发展的不同阶段,合同只保障后者。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区分是僵化的,在临床实践和保障目的上均不合理。

    • 医学上的连续性与高风险: 宫颈上皮内瘤变(CIN)是一个连续的疾病谱系,CIN3(重度不典型增生/原位癌)是其中最高级别,与原位癌在生物学行为、临床处理原则和恶性风险上已高度一致,难以截然分割。在临床工作中,CIN3通常被视为需要按原位癌原则进行处理的病变。

    • 治疗方式的同一性: 无论是对于CIN3还是诊断明确的原位癌,标准的治疗方案都是“宫颈锥形切除术”。李女士所接受的手术,其创伤性、风险性和治疗目的,与治疗原位癌完全一致。

    • 合同目的解释: 轻症保障“原位癌”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因发现并治疗极高风险的癌前病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创伤。将CIN3排除在外,意味着被保险人承担了同样的手术风险和治疗费用,却无法获得保障,这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李女士争取权益的策略是弥合医学概念与保险条款之间的鸿沟:

  1. 强调CIN3的临床意义与高风险: 我们向法庭提交医学指南和文献,说明CIN3被视为宫颈浸润癌的直接前驱病变,其进展风险极高,必须进行根治性干预,这与原位癌的管理策略完全相同。

  2. 论证治疗过程的重大性: 我们将李女士的“宫颈锥切术”手术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其所接受的治疗本身就是一种重大的、有创的手术,这符合轻症保障的特征。

  3.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原位癌”这一格式条款的定义和范围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认为,CIN3作为最高级别的癌前病变,且需接受同等重大治疗,应被视同符合保障范围。

  4. 主张公平原则: 我们陈情,让一个为预防癌症而接受了重大手术的患者,仅仅因为病理报告上一个细微的学术划分而无法获得赔付,是显失公平的。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了我方关于疾病风险和治疗实质的论述。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李女士所患的CIN3级病变是最高级别的癌前病变,具有高度的癌变风险,其所接受的宫颈锥形切除术是为防止癌症发生而实施的与原位癌同等的重大治疗。保险公司仅以病理名称与合同表述存在细微差异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6万元,并依据合同约定,豁免其后续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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