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型糖尿病是一种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严重慢性疾病。患者每天需要多次注射胰岛素、监测血糖,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且面临着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以及远期并发症的威胁。然而,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并发症标准”为由拒绝赔付。山东临沂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25万元。
某女士是山东临沂的一位年轻女性。她在青少年时期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从此每天与胰岛素为伴。多年来,她严格控制饮食,定时注射胰岛素,但仍时常出现低血糖反应,甚至发生过两次酮症酸中毒住院抢救。她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也不能长时间离开医疗条件。
某女士年幼时,父母曾为她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5万元。她仔细阅读了保险合同,发现其中列有“严重1型糖尿病”这一病种,但理赔条件要求除依赖胰岛素外,还必须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肾衰竭尿毒症期、截肢”等严重并发症之一。某女士目前尚未出现这些并发症,因此一直未申请理赔。后来,她从病友群中得知,有人通过诉讼在没有严重并发症的情况下成功获得了重疾险赔付,于是她鼓起勇气,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不出所料,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为由拒赔。某女士不甘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过于机械,违背了重疾险的保障目的。
第一,保险合同对“严重1型糖尿病”设置的并发症条件,严重不合理。 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可逆的终身性疾病。患者每天依赖胰岛素生存,面临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严重低血糖)的死亡风险,长期还面临失明、肾衰竭、截肢等风险。要求患者必须等到出现不可逆的严重器官损害才能获赔,实质上是将保险的保障功能架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严重”一词应当理解为疾病本身对患者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的严重影响,而非仅限于并发症的有无。
第二,重大疾病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罹患严重疾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某女士从确诊至今,每日治疗费用、定期检查费用以及因疾病导致的工作能力下降,已经给她和家庭造成了持续的经济负担。这种负担并不亚于其他列明重疾。保险公司以“无并发症”为由拒赔,使得重疾险在1型糖尿病患者身上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因为很多患者可能终身不会出现合同约定的那些极端并发症,却一直活在疾病的阴影下。
第三,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此类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法院在审理1型糖尿病拒赔案件时,均认定保险公司的并发症条款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第四,某女士虽然没有出现失明、尿毒症或截肢,但她已经出现过酮症酸中毒等急性重症并发症,这本身就足以证明病情的严重性。 酮症酸中毒是1型糖尿病的严重急性并发症,若不及时抢救可危及生命。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其疾病已达到“严重”程度。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的完整病历、酮症酸中毒住院记录、血糖监测日志、医学文献以及多份支持性判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以“未达并发症标准”拒赔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某女士流下了眼泪。她说:“25万,这笔钱对我来说太重要了。我不是为了钱,是为了证明我的病是真的严重,我每天打针的痛苦应该被看见。感谢君审律师!”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患有1型糖尿病,在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并发症标准”为由拒赔,请不要放弃。通过法律途径,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推翻这种不合理的条款,争取到应得的保障。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