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当事人(小张)于2025年7月在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卖LV 包,标价16万,当事人(小张)与二手平台买家于2025年8月1日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达成交易价格15.8万。买家于2025年8月5日在线下见面完成交易,买家于2025年8月5日晚上6:13通过姓名LYM卡号为622………………5950的农业银行账户向当事人(小张)卡号为62…………7820060的某商业银行账户内转款15.8万元。
当事人的号为62…………的某商业银行账户在2025年8月6日至 2025年8月8日被公安局刑侦大队止付,2025年8月14日被公安局刑侦大队冻结至2026年2月14日。
关于当事人银行冻结案件的法律分析
一、银行卡冻结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能冻结银行卡法律有《刑事诉讼法》,所以银行卡冻结,是因为本人或者本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涉及到了刑事法律问题,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处理顺序:1.保障人身自由是第一位;2.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再去进行申请解冻、追索被冻结(扣押)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中》把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分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被害人;3.证人。这三类当事人是可以参与到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权利。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有一类人,这一类人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这一类人是刑事案件的案外人,就是本人不涉及刑事案件,但是资金(财物)涉及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案外人,是不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阅卷权、辩护权、参与刑事诉诉讼开庭、审理、审判、发表辩护意见、质证等等)。但是案外人的资金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息息相关。
二、银行卡冻结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这里面有个“双标”问题,公安机关在冻结银行账户时适用的法律是该条法律,是认可被冻结的银行卡的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冻结。但是被冻结的当事人找公安机关阅卷、了解案情、要求给法律文书时,公安机关又会说你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被告人),不享有阅卷权、不享有了解案情的权利。
三、银行卡冻结后,公安机关要求退钱,能退吗?
答:如果没有参与刑事犯罪、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不能退钱。退钱之后你的损失(LV包包公安机关不会给你追回来)无法挽回。
如果在退钱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不是资金要求原路退回,而是要求转入他指定的账户,这种情形就有“远洋捕捞”的嫌疑,通过刑事案件来捞钱。
退钱后,还容易被列入电信诈骗的惩戒名单,三年内丧失非柜面交易,办不了新卡(新的银行卡、电话卡),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对日常生活非常不方便。
四、账户被冻结期间,公安机关说“你给我缴纳XX万元,我给你账户解冻
首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冻结”转为“扣押”,是严重违法的。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银行账户冻结,资金还是当事人的资金,只是不能用。扣押的话资金已经不是当事人的资金,给当事人一个扣押清单,相当于债权凭证。冻结法律规定的是有期限的每次冻结的期限是6个月,到期之后可以续冻,但是要有新的冻结的法律文书,可以多次冻结。扣押是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公安机关可以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一直拖着不给,并且不需要更新法律文书。
所以扣押是比冻结严厉的刑事措施。要相信法律,不要被忽悠了。
五、如果不退钱,公安机关可以没收冻结资金吗?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一)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二)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三)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返还计算公式见附件4)。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将资金原路返还给“被害人”,而是进入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这种行为都是违法。公安机关以电信诈骗资金为由根据本规定予以划扣违反上位法(《立法法》),《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公民财产的没收必须适用法律,公安机关和银监局的规章是部门规章,不能制定没收(返还)财产的规定,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
所以公安机关划扣被冻结账户的资金违法。
六、账户被冻结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十二、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十三、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该文件至规定了要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如何保障,利害关系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
对于公安机关违法冻结的解决路径:
1. 向检察院申请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2.公安机关进行信访;3.申请国家赔偿。
七、申请国家赔偿是解解冻的手段不是目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什么也不赔,为什么还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是举证责任倒置。申请国家赔偿,不需要当事人来举证自己账户的资金是合法所得,需要公安机关举证证明冻结资金的合法性,如果公安机关不能举证其冻结资金的合法性,就视为当事人的资金为合法所得。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安机关。
申请国家赔偿是当事人向公安机关谈判的手段,最终都是为解冻服务的。
八、司法机关追赃的边界的边界在哪里?
司法机关追赃的边界就是善意取得。
人民币是具有可流通货币。好人可以用、坏人也可以用。
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未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刑事追赃程序。但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角度,赃物原则上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该立场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确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0条对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予追缴作出专门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也基本延续了这一思路,体现了刑事追缴与交易安全二者间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正常的合法交易平台(二手平台)转让自己的LV包包,合理价格交易。至于交易对手是谁,支付主体是谁,该资金是否为赃款或者被害人资金,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没有能力查清,也没有义务查清资金来源。当事人的LV包包已经交付,如果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串通共谋,那么其收到资金已经属于善意取得,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被害人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冲突时,谁的保护价值更高,毫无疑问是善意取得人的价值保护大于被害人,司法机关如果一味的保护被害人,进行追赃,任何交易都不安全,也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人民币占有即所有,任何人都可以适用人民币,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查清交易资金的合法来源。
法的生命在于实践,以上法律分析仅供参考。本法律分析是根据本律师办理过的案件的经验总结,由于每个地方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法治意识层次不同,沟通效果也不同,如何有效的与司法人员沟通,将结论不一样,仅供参考。实践中存在着违法办案、远洋捕捞、不讲法治的情况都存在。所以,银行卡解冻法律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
当事人需要向公安机关了解的问题:
1、被冻结银行卡是一级卡涉案还是二级、三级卡涉案?
2、公安机关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卡,当事人是否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3、公安机关以什么刑事案件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