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诉案例】土地征收强铲维权胜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2025/11/03 19:08:25 查看21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名贵林木种植的企业,在市某村拥有合法经营用地,种植了大量海南黄花梨、印度檀香林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2022 年,因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该公司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12 月,区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取得自然资源部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完成征地审批程序。2024 年 4 月 9 日,区政府对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 152多万元,要求其 15 日内办理补偿领款及土地移交手续;4 月 29 日,因公司未按期交地,又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

公司认为,区政府单方委托评估、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履行调查、催告等程序,遂在周游律师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责令交地决定》。一审法院以“补偿款已专户管理、送达程序合法” 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1. 被诉《责令交地决定》是否以合法补偿决定为前提?
2. 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前是否需履行调查、催告程序?
3. 征地项目的规划与审批是否合规?
三、被申请人辩称
补偿决定合法有效:已按补偿安置方案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客观反映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款已存入专户,企业可随时领取,属于“补偿到位”。
责令交地程序合规:《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企业15 日内未交地,符合 “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的情形;法律未要求责令交地前需调查、催告,程序无瑕疵。
项目审批无问题:案涉高铁项目是省级重点工程,已取得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批复,规划与审批均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企业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正确:原审法院已查明补偿款专户管理、送达程序合法等事实,驳回企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二审应维持原判。
四、胜诉结果
《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撤销,责令交地决定丧失前提:另案中,市中院行政判决认定,区政府单方委托评估违反《资产评估法》及补偿方案规定,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交地决定需以合法补偿决定为前提,现前提已不存在,责令交地决定依法应撤销。
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无撤销内容):因区政府已对案涉土地实施强制清除,被诉《责令交地决定》已无实际执行内容,故判决“确认违法” 而非 “撤销”,既纠正行政违法,又避免程序空转。
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企业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未考量《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撤销的关键事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误,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上诉主张。

五、法律意义


补偿决定是责令交地的法定前提本案首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必须确保补偿决定合法有效;若补偿决定因程序或实体违法被撤销,责令交地决定将丧失事实基础,依法应确认违法或撤销,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前提违法则后续行为无效” 的裁判标准。
单方委托评估的程序违法性法院在另案中指出,行政机关未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迳行单方委托评估,违反《资产评估法》“评估机构选择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规定,警示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中需严格遵循评估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即使征地项目属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也需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未协商评估机构”“未履行催告程序” 等程序瑕疵,最终导致行政决定违法,凸显了 “程序正义不可妥协” 的司法理念。

六、律师策略

另案突破,釜底抽薪针对《征收补偿决定》单方委托评估的程序违法问题,协助公司另案提起诉讼,最终促成法院撤销该补偿决定,直接动摇责令交地决定的合法性基础,形成“前提违法则后续行为无效” 的逻辑闭环。
质疑程序瑕疵,削弱行政行为效力重点指出区政府未履行调查、催告程序,援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催告当事人” 的原则性规定,主张即使法律未明确规定责令交地程序,也应遵循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反驳 “无需催告” 的抗辩。
聚焦名贵林木价值,凸显补偿不合理提交海南黄花梨、印度檀香林的市场价值证据,证明152 万元补偿远低于实际损失,结合评估程序违法,双重论证《征收补偿决定》的不合理性,强化 “补偿未到位” 的主张,为二审胜诉奠定事实基础。

七、温馨提示

关注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若对补偿金额或评估程序有异议,应及时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避免因补偿决定违法导致后续责令交地、强拆等行为的连锁风险。
保留评估与送达相关证据对行政机关单方委托评估、送达文书等行为,注意留存评估报告、邮寄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若发现评估机构选择违法、送达程序瑕疵,可作为维权关键依据。
区分不同行政行为的维权路径征地过程中涉及征收公告、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等多个行政行为,需针对不同行为的合法性分别维权(如对补偿决定另案诉讼),避免因“笼统起诉” 导致焦点模糊,影响维权效果。

八、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是某公司的胜利,更彰显了司法对“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平衡” 的坚守。高铁建设是推动区域发展的重要民生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法律边界牺牲企业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评估、补偿、送达等法定程序,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对于企业而言,遇到类似征地纠纷时,不必因项目“重点工程” 的属性而退缩 —— 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只要紧扣 “程序违法” 与 “补偿合理” 两大核心,借助专业律师力量,就能在公共利益与自身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此案更是一堂深刻的 “依法行政课”:唯有尊重法律程序、保障企业权益,才能让重大项目真正获得社会认同,实现发展与公平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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