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借钱把房抵押给我,现在偷偷卖房也不还钱,我该怎么维权?

2019/04/28 20:02:30 查看1389次 来源:王海律师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袁先生对自己当初借钱给朋友的做法非常后悔,他说“早知道他是这种人,有房子做抵押我也不借给他!”

  5年前有个自己开公司做生意的朋友来向袁先生借钱,借30万。跟对方仅是认识而已的袁先生怕他不还,本不想借。

  但对方信誓旦旦,主动打了内容清楚明了的借条,签字按手印,还承诺每年20%的利息。为了让袁先生放心,对方还拿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做担保,说要还不出钱他就卖房。

  当初说的好听,可借款期满后袁先生每次找他要债,对方都说没钱,拖着就是不还。不仅不还钱,他还被袁先生发现偷偷关闭公司,偷偷卖那套做担保的房产,可能要卷款跑路!

  袁先生现在非常慌,他迫切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才能拿回自己那30万元。

  带着这样的疑问,袁先生找到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王海律师,王律师给他支招:

  如果当初借款时,袁先生与借款人就做担保的房产签署了房无抵押借款协议,并在房管局做了抵押登记,30万元债务会比较有保证。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袁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借款人得先用这套有抵押登记的房偿还了欠债,才能正常交易。

  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另外,一般对于这种有抵押登记房屋,房管局都不会进行过户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卖房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十九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只要有抵押登记,袁先生只需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即可。

  如果袁先生仅和借款人签订了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并没有办理相应抵押登记,那么就需要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以避免借款人卖房转移财产。

  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袁先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欠债者卖房的行为不受限制,存在他私下卖房过户的风险。因此袁先生需要通过起诉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形式,借由法院将该涉案房屋进行查封。这样做可以在对方确实账上没钱还债的情况下,保证自己胜诉后可以拿回钱。

  如果对方已经私下将房屋卖出,甚至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了财产,导致袁先生的钱财可能受损。袁先生作为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撤销借款人的房屋交易行为。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后,王海律师也提醒广大出借人,借钱给他人后,要注意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一旦发现有转移财产等可能性,及时求助专业人士寻求解决之道,避免追债时遭遇要不到钱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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