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找到我时,说的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我这个供应链金融项目很稳的,有真实贸易背景,怎么突然就……”
这句话背后,往往是一个已经破裂的“完美”故事。这些年,我经办了相当数量的金融犯罪案件,其中不少都披着“供应链金融”这件时髦的外衣。它本身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好工具,但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变成吞噬投资人本金、也将操盘手拖入刑事深渊的陷阱。
真正的供应链金融,核心只有四个字
抛开那些复杂的金融术语,真正的供应链金融逻辑很朴素:它服务于一个真实存在的贸易链条。比如,一家为大厂供货的小企业,手里握着几个月后才能结清的货款凭证(应收账款),它可以凭此向银行或合规的保理公司融资,解决眼前的现金流问题。这里的关键是,钱是基于“真实的货”和“真实的合同”流动的。
一旦脱离这个基础,所有的金融设计就成了空中楼阁。很多出问题的案子,一查底层资产,要么是关联公司之间签的虚假合同,要么是毫无对应货物的仓单,甚至直接就是伪造的应收账款。从法律角度看,这第一步的“失真”,就为整个模式埋下了刑事风险的根本隐患。
从“服务实体”到“面向公众”,危险是如何发生的?
合法的供应链金融融资,对象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或是少数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机构。而风险滑向非法集资的关键一步,就在于突破了“特定对象”的限制,转向了“社会公众”。
怎么转的呢?常见的操作是,一家公司把那些真假难辨的“应收账款”“票据收益权”打包,包装成看起来保本保息、收益可观的理财产品或私募基金。然后,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公开宣传,卖给数量众多的普通投资人。钱募集进来后,并没有流向真实的贸易环节,而是进了公司的资金池,用于借新还旧、支付高额推广费用,甚至被实际控制人挪作他用。
这个过程,恰好吻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未经批准的非法性、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的利诱性、以及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社会性。模式走到这里,性质就已经变了。
两个案例,看清“伪供应链”的司法认定
我接触和研究过大量判决,有两个方向很典型。第一种,是某私募基金公司,虽然持有私募牌照,却发行多只以关联公司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产品,公开向社会募集了相当可观的金额,最终无法兑付。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在于其利用牌照行公开募资之实,且资产虚假。
第二种性质更严重。比如某P2P平台,实际控制人设立空壳公司伪造借款标的,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募集数十亿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经营,而是用于填窟窿和个人挥霍。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判处重刑。区分“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或肆意挥霍资金导致无法归还。
对于参与的员工或高管来说,司法实践会重点审查其主观认知。是仅从事技术性工作,还是积极参与策划、宣传并明知底层资产虚假?这直接关系到是从犯认定乃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调查
无论是作为项目的参与方感到不安,还是作为投资者发现踩雷,当下的第一步绝不是慌乱。这类案件专业性极强,核心争辩往往围绕几个焦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究竟如何?资金流向了哪里?宣传材料和合同中对风险的披露是否充分?相关人员对资产虚假性是否知情?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分析和争取的空间。比如,对于非核心的业务人员,能否论证其主观上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实际控制人,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而资产真实性的部分瑕疵与完全虚构,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也天差地别。
时间窗口很重要。在侦查初期,尽快梳理清楚资金流向、合同文本和公司决策流程,对于厘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就藏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材料里。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所谓的“供应链金融”项目而接受调查,感到迷茫,可以先把这个项目的运作模式、你参与的角色以及目前办案单位的动向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紧迫的事情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