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过世后,多个在册户籍人员协商不成,由谁代表签约?
周运柱律师回答:
承租人过世、在册户籍人员协商不成时,由公房出租人(物业 / 房管)按法定顺序指定新承租人,由新承租人代表签约;不服指定可复议或诉讼,但不影响征收推进。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 23 条:补偿协议与公房承租人签订 。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24〕5 号):承租人死亡,在册同住人协商不成,出租人 30 日内按顺序指定承租人 。
二、协商不成时,谁来指定?
指定主体:公房出租人(通常是物业公司或房管所)。
流程:
征收决定作出后,在册人员无法协商一致;
由征收基地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先组织调解;
调解仍不成,出租人书面指定新承租人;
新承租人作为唯一签约代表与征收部门签约 。
三、法定指定顺序(不可跳序)
原承租人的配偶(第一顺位,优先);
原承租人的子女(优先他处无房、本处居住久的);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其他在册同住人(按他处住房、居住时间)。
四、关键实务要点
不需要全体在册人员签字:签约权归被指定的新承租人,其他人不签字不影响协议效力。
指定≠剥夺份额:签约代表仅负责签约,补偿款分割另行诉讼,法院会依法认定同住人并分割利益。
不服指定可维权:对出租人指定不服,可在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征收仍可推进。
无同住人时:由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顺位指定(需本市常住户口)。
五、一句话总结
承租人去世、协商不成:出租人按 “配偶→子女→父母→其他” 顺序指定新承租人,由其签约;补偿款内部纠纷另诉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