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癫痫开颅手术后的拒赔争议
2020年,广州市民陈女士(化名)因癫痫持续状态接受开颅手术治疗。术后,陈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以双重理由拒绝赔付:一是声称其脑电图异常系出生缺氧所致,癫痫属于先天性疾病,根据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付;二是认为其发作频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月发作≥4次”的严重癫痫标准。
陈女士对此感到难以接受,她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癫痫被认定为先天性疾病,而且自己经历了开颅手术,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符合重疾的实际情况。
争议焦点:癫痫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发作频率标准是否合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癫痫是否必然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合同设定的发作频率门槛是否具有合理性?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条款规定“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不予赔付”,且约定“严重癫痫需满足每月发作≥4次且药物控制无效”。保险公司认为,陈女士的癫痫系出生缺氧所致,属于先天性疾病,且其发作频率为每月3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4次标准,因此拒绝赔付。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医学与法律两个维度展开了深入论证,形成了以下抗辩思路:
先天性疾病定性逆转:律师团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因检测,排除了SLC2A1等癫痫相关遗传基因突变,证明为后天获得性癫痫。同时调取产妇分娩档案,Apgar评分10分,无产伤及缺氧记录,从医学上否定了“出生缺氧”的推定。律师团队还援引《癫痫诊疗共识》,指出70%癫痫病因不明,不能随意推定先天性。
“严重癫痫”标准的合理性挑战:律师团队强调,陈女士已接受开颅手术治疗,手术风险及费用远超常规治疗,符合重疾险“重大疾病”实质。保险公司设定的发作频率门槛缺乏医学依据,属无效条款。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疾病定义不得严于临床标准。律师团队还提交了上海、北京等地法院支持“手术治疗的严重性优先于发作频率”的判例。
开颅手术符合“颅脑手术”重疾标准:律师团队转换赔付路径,论证开颅手术符合“颅脑手术”重疾标准,同时术后遗留四级伤残,符合“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赔付条件。
保险公司内部核保流程瑕疵:律师团队获取了保险公司内部核赔手册,显示“癫痫拒赔需经医学委员会审核”,但本案未经该流程,存在程序瑕疵。
法院审理与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公司未证明陈女士所患癫痫的先天性起源。基因检测报告显示无相关遗传基因突变,分娩记录显示无产伤及缺氧,保险公司仅凭推测主张先天性,缺乏医学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对“严重癫痫”设定的每月发作≥4次的标准,在陈女士已接受开颅手术治疗的背景下,过于机械。开颅手术本身即证明疾病的严重程度,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严重癫痫”标准未考虑根治性手术场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属于对合同条款的不当限缩。
再次,陈女士接受的开颅手术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其术后遗留的伤残状态也达到了重疾赔付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赔付6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