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受伤,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辽宁省大连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4/15 10:12:33 查看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工地坠落致残后的拒赔争议

2023年,大连某建筑公司为其员工赵某(化名)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残按等级比例赔付。2024年,赵某在工地进行外墙作业时,因脚手架突然松动,从约5米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经司法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对应60%赔付比例,即30万元),加上医疗费用赔偿,合计申请34万元。

事故发生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赵某的受伤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属于“职业风险”或“工作场所固有危险”,并非“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施工受伤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松动导致的坠落受伤,是否满足意外伤害的定义?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建筑施工本身就存在较高的风险,工人的受伤属于职业风险的一部分,而非“突发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认为,只有与工作无关的、纯粹偶然的伤害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意外伤害定义的正确理解:我们向法庭指出,意外伤害险的“意外”是指伤害的发生超出被保险人的主观预期,而非指伤害发生的环境是否具有职业风险。赵某在正常作业时,脚手架突然松动,这一事件的发生完全超出其主观预期,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将“职业风险”等同于“非意外”,是对意外险定义的错误解读。如果按保险公司的逻辑,几乎所有工作场所的意外伤害都将被排除在保障之外,这显然违背了意外险的保障目的。

  2. 近因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应当确定对损失发生具有支配力和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赵某受伤的近因是“脚手架松动导致的高处坠落”,这一事件完全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至于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只是事故发生的环境,而非事故的原因。

  3.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将“职业风险”解释为免责事由,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将“施工受伤”列入免责条款,其解释缺乏依据。

  4. 援引司法实践: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多地法院的类似判例,其中明确认定:施工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导致的伤害,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均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法院审理与判决

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赵某的受伤是因脚手架突然松动导致的高处坠落,这一事件的发生完全超出其主观预期,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构成要件。保险公司以“职业风险”为由拒赔,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并未将“施工受伤”列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意外”的解释过于严苛,实质上将大部分职业伤害排除在保障之外,有违意外险的保障初衷。

再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意外”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意外伤残及医疗保险金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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