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以先天疾病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4/16 10:21:01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开颅手术后的拒赔争议

2019年,北京市民吴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3年,吴先生因严重头痛、肢体麻木等症状就医,经核磁共振检查,确诊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Chiari畸形)”,并因此导致了“脊髓空洞症”。由于病情严重,已严重影响其神经系统功能,医生为其实施了“后颅窝减压术+脊髓空洞分流术”,这是一个风险极高的神经外科手术。

吴先生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查阅病历后,迅速以“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属于先天性畸形”为由,援引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保障期内首次发病的重大疾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于一种在保障期内首次出现严重症状、并因此必须接受重大神经外科手术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仅因其病源属性,就完全免除其在保障期内发生的、符合重疾特征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Chiari畸形)属于一种先天性发育畸形,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先天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付。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合同的公平性解释和保障目的出发,形成了以下抗辩思路:

  1. 论证“未知的、无症状的先天状态”与“保障期内发病的重大疾病”的本质区别:律师团队向法庭强调,吴先生在投保时对其患有Chiari畸形完全不知情,且当时并无任何症状。该“畸形”在保障期内因出现严重神经系统症状,并进展到必须手术干预的程度,这才首次构成了一个需要保障的“重大疾病”。这与他投保后新发的其他重疾,在保障需求上并无二致。免责条款的初衷是防止“已知风险”的逆选择,而非惩罚那些因“未知风险”而在保障期内首次发病的善意被保险人。

  2.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律师团队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重疾险的期待是:当自己在保险期间内,因健康问题发展到需要接受重大手术以挽救功能或生命时,能够获得赔付。当吴先生因Chiari畸形导致严重症状并接受高风险的开颅手术时,他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通过追溯其先天根源而拒赔,严重违背了这一合理期待。

  3. 免责条款的明确性要求:律师团队指出,合同未具体列举Chiari畸形,概括性免责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就Chiari畸形是否属于免责范围进行明确说明。

  4. 治疗必要性:律师团队强调,该手术为挽救神经功能的必要手段,符合重疾险保障目的。吴先生因Chiari畸形导致严重症状并接受开颅手术,其治疗严重程度完全符合重疾险的保障初衷。

法院审理与判决

北京市某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公司未充分证明疾病与先天性畸形的直接关联,且免责条款因提示不足无效。保险合同未具体列举Chiari畸形,概括性免责无效。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先天性畸形”免责的具体含义、涵盖范围向吴先生进行明确说明。

其次,患者接受开颅手术,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吴先生因Chiari畸形导致严重神经系统症状并接受开颅手术,其疾病严重程度和治疗方式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先生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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