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的同时,配套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利用虚拟货币、大额黄金交易、废品回收等多种犯罪手段,对于理解该类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由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结合这些典型案例,为您深入解析辩护要点。
一、案例一:安某某等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郭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安某某与电诈集团犯罪分子取得联系,提供郭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再由陈某某操作交易平台将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后转移至对方指定账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查实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5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足以认定三人明知所经手资金系犯罪所得,利用虚拟货币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年三个月、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辩护要点:第一,严格审查“明知”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需要核实是否存在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知情,间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二,准确区分主从犯——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大小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第三,综合考量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
二、案例二:詹某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转移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詹某某系珠宝店店主,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后,仍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大额黄金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詹某某案发后积极协助追查犯罪,扣押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了被害人损失,这一情节在量刑中得到了考量。
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追赃挽损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在辩护中应当高度重视当事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充分论证其在量刑中的从宽价值。
三、案例三:钟某亮利用二手奢侈品交易转移资金案
被告人钟某亮根据“上线”安排,以买家身份与闲置品交易平台上出售劳力士手表的卖家线下交易,要求卖家脱离平台私下交易。其间,不法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46万余元被骗资金转入卖家账户,钟某亮取走三块手表邮寄至指定地址,获利13500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系从犯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认为,本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从犯认定和退赃退赔情节的重视。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挖掘从犯情节、退赃退赔、坦白认罪等从宽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