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律师:刑事案件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效果最好?

2026/04/30 10:32:45 查看30次 来源:储博刚律师

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前言: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该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并非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问题随之而来: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效果最好?答案的原则性表述早已成为一种“业内常识”: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早越好”并非无条件的铁律,“越早”也意味着信息越不对称、风险越集中。

一、制度底层逻辑为什么“越早越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能够大大减轻侦查机关的取证压力,降低司法成本,更容易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从宽幅度的大小,本质上与“认罪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对司法资源的节约程度挂钩。《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基于这一逻辑,制度设计中形成了广为流传的“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在侦查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0%;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20%;在审判阶段认罪,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10%。这一机制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的具体化,让从宽尺度成为可视化的标准,对当事人和律师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见,单纯从从宽幅度来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效果最好,审查起诉阶段次之,审判阶段最差但这一结论需要在具体场景下进行修正。

二、各阶段认罪认罚的比较分析

(一)侦查阶段:幅度最大,但风险最高

1、制度优势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核心优势在于从宽幅度最大。《指导意见》第16条第1款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最高可减让基准刑的30%,尤其在刑事拘留后37日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最理想的时机窗口。此外,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还可能带来程序上的重大利好。认罪认罚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在“黄金救援期”(拘留至审查批捕期间)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提供有利依据,甚至为撤销案件创造条件。

在厦门集美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起容留卖淫案的两名被告人罪责、情节、作用均相当,唯一区别在于一人于侦查阶段认罪,另一人直到开庭才认罪——前者减让基准刑的25%,后者仅减让10%,宣告刑相差两个月这一案例直观说明了阶段差异对量刑的实质影响。

2、主要风险

然而,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存在显著风险:第一,信息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尚未阅卷,对全案证据状况缺乏全面把握,此时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存在“盲目认罪”的风险。如果案件本身存在证据不足、定性争议等问题,过早认罪可能使当事人丧失了无罪辩护的机会第二,核实证据困难。侦查阶段的讯问环境、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等,均可能影响认罪自愿性的认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次数有限,难以对每一次讯问进行全面把控第三,量刑协商空间有限。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取证,并非量刑协商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更多是事实层面的供述,量刑建议的确定需等到审查起诉阶段。

3、律师策略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核心工作不是盲目推动认罪,而是要完成三项任务:一是尽快会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当事人陈述;二是根据已知信息初步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三是在条件具备时,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将认罪认罚作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侦查阶段的策略核心在于评估是否认罪,而非如何进行量刑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并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的签署在审查起诉阶段),但应在讯问笔录中如实记载,并由律师做好相关记录,为后续阶段的量刑协商奠定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的“主战场”

1、制度定位

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制度运行最为充分的阶段有观点明确指出,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主战场是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合意的量刑建议基本确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判断对于律师的实务操作至关重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是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律师在此阶段可以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在此基础上就是否认罪、认哪些事实、认什么罪名、接受何种量刑建议等问题,与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控辩协商,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2、从宽幅度与叠加效应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从宽幅度一般为基准刑的20%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幅度可以与其他法定从宽情节叠加适用:自首: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40%,与认罪认罚叠加时,总体从宽幅度更大;全额退赃退赔:可额外增加5%-10%的从宽幅度,经济犯罪叠加后总减刑一般不超过40%;刑事和解:可额外增加5%-15%,轻伤害案件和解可突破部分上限;立功:提供关键破案线索可额外增加10%-20%的从宽幅度。

3、程序选择与不起诉机会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两项侦查阶段不具备的优势:其一,检察院在这一阶段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大幅缩短诉讼周期;其二,对于轻罪案件,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结合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因素,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审查起诉阶段独有的“终局性利好”。此外,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涉罪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完成合规整改的,可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一机制已在最高检第二批试点中扩大至61个地区。

4、律师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工作的重心所在律师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阅卷,精准研判。阅卷后,律师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是否存在罪名变更空间、证据链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第二,量刑协商,精准谈判。律师应主动与检察官就罪名、量刑进行协商,了解量刑建议形成的过程,知道“怎么谈、谈什么”。协商过程中,律师应充分呈现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

第三,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侦查阶段未认罪认罚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认罪认罚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审查具结书的合法性与自愿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必须在场,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律师未在场的具结书无效。 审查起诉阶段是在信息相对充分的情况下,实现从宽幅度、程序利益和风险控制三者平衡的最佳阶段。

(三)审判阶段:从宽幅度最小,但仍有空间

1、从宽幅度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通常最小,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10%。根据《指导意见》,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在前述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 需要注意的是,审判阶段内部同样存在“阶梯”:法院开庭前认罪的从宽幅度(约15%)高于庭审中认罪的从宽幅度(约10%)。因此,即便在审判阶段,也应当尽可能在开庭前完成认罪认罚,而非等到庭审当日“当庭认罪”。

2、当庭认罪的特殊性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认罪的从宽幅度虽然有限,但结合庭上的悔罪表现如诚恳道歉、指认同案犯、积极退赔等仍有可能争取到一定的从宽处理效果

3、律师策略

审判阶段的律师工作重心不在于“是否认罪”,而在于如何在已经较晚认罪的条件下,最大化当事人的悔罪表现,争取从宽处理。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在庭审中展现真诚悔罪态度,结合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向法庭全面呈现从宽处理的依据。

(四)二审阶段:可适用但应审慎

1、制度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5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2. 实践争议

关于二审阶段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阶段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难保证节约司法资源的目标得以实现,甚至可能导致上诉率上升、消耗司法资源、审判重心后移,严重违背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初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前置诉讼环节的必要补充,给予上诉人在二审阶段真诚认罪悔罪的机会,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总体而言,二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不应超过一审环节二审认罪认罚更多体现在“弥补性”价值,例如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方式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

3、律师策略

对于一审未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在上诉后应重新评估案件如果一审判决在量刑上已属较重,二审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一定的从宽空间。但律师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二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有限,且存在不被采纳的风险。

三、何时认罪认罚效果最好?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从以下维度得出结论:

从从宽幅度维度看,侦查阶段(最高30%)> 审查起诉阶段(最高20%)> 审判阶段(最高10%)。单纯追求量刑优惠最大化,侦查阶段是理论上的最佳选择。但这一结论成立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从风险收益平衡维度看,审查起诉阶段是大多数案件的最优选择。在此阶段,律师已经完成阅卷,能够对案件证据进行充分评估;检察院是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控辩双方可以就罪名、量刑进行充分协商;同时还可以争取不起诉的机会,实现比量刑减让更大的程序性利益。

从终局性效果维度看,审查起诉阶段同样最优——能够实现不起诉结果的,只有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做到,这是其他任何阶段都不具备的制度红利。

从极端场景维度看,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是在丧失前两个阶段机会后的最后补救。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效果最差,但在一审判决明显偏重、有新的事实和情节可以呈现的情况下,仍然值得考虑。

四、特别提示

认罪认罚的风险防控 无论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都应高度关注以下风险:

第一,自愿性保障。认罪认罚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如果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具结书的效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必须在场,这是具结书合法性的必要保障律师应当确保当事人在签署前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第三,认罪不等于放弃辩护。对部分事实存在异议的,当事人仍可在整体认罪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辩解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仍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需注意辩护策略与认罪认罚之间的逻辑关系处理

第四,量刑建议的调整。如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当事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也可建议检察院调整,调整后仍然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五、结语

认罪认罚的时机选择,本质上是在从宽幅度和风险控制之间寻求最优平衡综合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操作路径:

侦查阶段:以评估为核心,律师应尽快会见、了解案情,初步判断是否具备认罪认罚条件条件具备时,积极利用认罪认罚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阶段的量刑协商奠定基础。但不要急于求成——信息不充分时的认罪,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不利后果。

审查起诉阶段:以协商为核心,这是律师工作的重点阶段全面阅卷后,与检察官就罪名、量刑进行充分协商,争取最优的量刑建议,在条件具备时争取不起诉。这是大多数案件中实现“最优从宽效果”的黄金窗口。

审判阶段:以补救为核心,在丧失此前机会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开庭前完成认罪认罚,结合庭上的悔罪表现争取从宽处理。

二审阶段:以审慎为核心,评估一审判决的问题所在,结合认罪认罚与其他从宽情节,在有限的从宽空间内争取有利结果。

简而言之,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是律师开展量刑协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主战场刑事律师应当将辩护重心前移至此,在充分掌握证据信息的基础上,精准判断、主动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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