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陷阱:当办案人员说“这是小事,不需要请律师” ——从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实务辨析谈起

2026/05/04 10:16:11 查看32次 来源:储博刚律师

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前言:在日常刑辩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在接受讯问后都会传递出类似的信息:办案人员告诉他们,这不过是“小事一桩”,笔录签完字很快就没事了,用不着花钱请律师。每当听到这样的转述,笔者作为刑辩律师,心中总是五味杂陈既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薄弱而惋惜,也深知这种“善意劝告”背后暗藏的风险。

这种“不用找律师”的说辞,恰恰是当事人最需要律师的时刻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隐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看似“小罪名”,实则刑责不轻,定性争议极大,专业辩护的空间广阔。以下笔者从两罪实务辨析的角度,说明为什么律师介入绝非小事。

一、两罪并非“小罪名”,而是量刑悬殊的重罪

帮信罪规定于《刑法》第287条之二,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掩隐罪规定于《刑法》第312条,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差四年之多,实务中同样是提供银行卡、配合转账的行为,定性为帮信罪可能判处一年左右刑期或拘役,而一旦被认定为掩隐罪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则面临三年以上的实刑——这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远非“小事”。

更值得关注的是,两罪在主观明知、行为性质、发生时间节点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而这些差异恰恰是刑辩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核心切入点,也是当事人在没有律师帮助时最容易被忽略的关键地带。

二、两罪区分的三大核心维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理论文章中明确指出,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应当从法益侵害侧重、行为是否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内、处理结果是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方面予以把握。具而言之:

(一)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不同

帮信罪的明知较为概括,行为人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便可能成立帮信罪的明知基础;掩隐罪的明知程度要求更高,对所涉钱款系犯罪所得的认知要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但不要求知道具体是何种犯罪所得。换言之,同样是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知层次截然不同,前者倾向于帮信罪,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隐罪——这一界限的把握,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和刑期的跨度。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而掩隐罪是“事后明知”,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已阶段性终结之后,限于被帮助对象成立犯罪的情形。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此点上差异显著:帮信罪的行为本质是“帮助他人完成犯罪”,掩隐罪则是“帮助他人处理犯罪所得”,两者的行为节点和功能定位完全不同。

(三)上游行为的性质要求不同

帮信罪的上游行为可以是违法,也可以是犯罪;掩隐罪的上游行为只能是犯罪,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下游掩饰隐瞒行为因缺乏违法性基础而不构罪。这一差异意味着,对于掩隐罪的指控,律师可以通过审查上游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来进行无罪辩护——而当事人自己往往不具备调取和审查上游证据的能力。

三、实务中的定性争议与“一刀切”风险

实践中,部分地方办案机关存在简单化、机械化的定性倾向,常见现象是将“提供银行卡”一律定性为帮信罪,而将“转账、取现、刷脸”一律认定为掩隐罪这种“一刀切”做法忽视了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差异,极易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最高法刑四庭明确指出“一刀切的做法,实质是认为两罪在主观明知方面难以区分,而把目光转向客观方面,简单地把帮助行为割裂为提供银行卡和转账、取现、套现这样前后两个阶段,进而分别定帮信罪和掩隐罪。”这一裁判观点为律师提供了坚实的辩护依据——当办案机关仅凭客观行为阶段定性时,正是律师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有力辩护的最佳时机。

2025年施行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强调,要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在涉银行卡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仅因转账、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隐罪的“一刀切”做法。这些最新规定为律师进行精细化辩护提供了充分的规范支撑。

四、为什么侦查阶段就建议委托律师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办案人员说“这是小事,不需要找律师”,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第一,口供定型风险。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一旦形成,对后续起诉和审判具有极强的证据效力当事人在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对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往往一无所知,极易做出对己不利的陈述——例如将“概括性明知”说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这就在主观明知程度上为掩隐罪的认定留下了空间律师介入后,可以通过甄别“概括明知”与“具体明知”,帮助办案机关准确认定主观心态,从而直接影响罪名选择和量刑幅度

第二,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逮捕前的侦查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关键时期,一旦批捕,后续变更为非羁押措施的难度将大幅增加。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看,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已明确,对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应依法从宽处理。律师通过及时综合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客观参与深度、获利金额等要素,以专业意见争取取保候审,这对于当事人的基本人身自由至关重要

第三,罪名定性的早期锚定效应。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隐罪情节严重最高七年——同样的事实,罪名不同,刑期相差数年。一旦侦查阶段以掩隐罪移送,后续纠偏的难度远大于早期介入。律师通过从客观行为(行为方式、涉案金额、参与节点)、主观证据(聊天记录、涉案背景)等层面提供针对性辩护意见,可以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定性。

第四,程序权利的保障。侦查阶段的律师不仅提供法律帮助,更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守护者——包括监督讯问合法性、防止诱供和不当引导、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自身权利,这些都是“不需要找律师”的当事人无法自我保障的。

五:结语

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帮信罪与掩隐罪在主观明知内容与程度、行为时间节点、上游行为性质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两罪的最高刑期亦相差极为悬殊。认定标准与处罚力度的双重差异,叠加实务中“一刀切”的定性倾向,使大量案件在罪名适用上存在辩护空间。

当办案人员说“这是小事,不需要找律师”时,我们不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若果真只是小事,为何需要启动刑事程序?为何需要制作讯问笔录并可能面临起诉与审判?刑事追诉一旦启动,便非“小事”——它不仅关乎当下的自由,更关乎今后的人生轨迹专业刑辩律师的及时介入,绝非多此一举,而是实现精准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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