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律师:《监狱法》2026年大修,将带来哪些变化?

2026/05/02 10:58:19 查看61次 来源:储博刚律师

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前言: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该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时隔三十余年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监狱法共8章121条,涵盖总则、监狱、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笔者希望从实务角度,对此次修订进行专业解读,厘清其对刑事辩护工作带来的重大变化。

一、修订背景与总体定位

此次修订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展开的。现行监狱法自实施以来,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监狱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保障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新法在总则中明确确立了若干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改造人为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入法,是新法在立法理念上的重要突破,为后续条文中罪犯权利保障奠定了宪法基础。同时,新法特别强调“注意处理好本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衔接协调”,这一立法技术上的审慎态度,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保障

作为刑辩律师,最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的重大进步。

新修订的监狱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的重大突破在于:

第一,明确保障了监狱服刑阶段罪犯与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使律师在刑罚执行阶段的执业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 “不被监听”的条款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律师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流特权,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呼应,完善了对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辩护权利的保护链条;

第三,同时规定“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向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罪犯”,这为律师在代理其他案件时向服刑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通道。

此外,新法在完善罪犯通信、会见制度方面也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包括增加视频会见方式、合理安排通话会见的次数与时间等。这些制度安排在提升监狱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同时,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更加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修订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明确提出“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衔接”,体现了立法者对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视,值得充分肯定。

三、刑罚执行程序的完善与检察监督的强化

新修订的监狱法在刑罚执行方面作出了重要完善,这对刑辩律师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代理工作将产生深刻影响。

首先,新法完善了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细化了罪犯收监程序和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完善了监狱、监狱管理机关与其他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机制这意味着律师在代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标准和程序指引。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增加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各机关的法定职责,更从立法层面肯定了减刑、假释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提升刑罚执行效果方面的制度价值,为律师在代理申诉减刑、假释案件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其次,检察监督的强化是新法的核心亮点之一新法进一步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二是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增加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这一全流程检察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了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监督链条,从源头上防范刑罚执行领域的廉政风险,维护公平正义。

对刑辩律师而言,检察监督的强化意味着在代理申诉、减刑、假释案件中,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提交意见,形成多层次的监督救济渠道,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罪犯权利保障的提升与救济渠道的完善

新法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作出的制度安排,同样是刑辩律师应予关注的焦点。

在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机制上,新法规定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这一明确的时间期限要求,从制度上防止了申诉材料的积压和扣留,保障了罪犯申诉权利的实质行使。对于代理申诉案件的律师而言,这一规定提供了可预期的程序保障,也为监督监狱依法处理申诉材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新法在狱政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通信、会见、生活卫生、离监探亲等制度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合法权利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律师在代理涉及狱内权利纠纷案件时有了更加系统的法律规范可供援引。

此外,新法在总则中增加狱务公开原则,规定“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监狱执法透明度,为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开展代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便利。

五、未成年犯特别规定的深化

对于代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辩律师而言,新法中关于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值得专门关注。

新法在第六章对未成年犯作出专门规定,修订审议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相关条款:一是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二是增加规定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权益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改造并重的理念。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关注当事人在服刑阶段上述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护。

六、对刑辩律师实务的启示与建议

此次监狱法大修,从律师视角审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实务启示:

第一,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保障条款。 在代理监狱服刑人员申诉、减刑、假释等案件时,律师应当依法积极行使会见权,并及时关注“不被监听”条款的落实情况。如遇会见权受到不当限制或存在监听情形,可依据新法及相关法律提出维权申请。

第二,善用检察监督渠道维护当事人权益。 新法建立的全流程检察监督机制为律师提供了新的维权渠道。在代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借助检察监督力量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第三,关注配套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建议,有关部门将“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律师应持续关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把握制度细节,提升代理水平。同时,新法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建议在法律层面确立“刑罚执行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明确监狱、法院、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数字化卷宗的同步机制,这一制度若能落地,将为律师了解案件进展、开展代理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值得持续关注。

第四,重视新法对刑罚执行理念的更新。 新法明确将“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目标,并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等条款。刑罚执行理念从惩罚导向向改造导向的深化转变,为刑辩律师在量刑辩护和刑罚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以更加注重收集和提交当事人积极配合改造、社会危险性降低、再社会化能力强等方面的证据,为减刑、假释申请提供有力支撑。

七、结语

此次监狱法的全面修订,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刑辩律师而言,新法既是新的挑战,也是新的机遇——辩护权保障的强化拓展了执业空间,刑罚执行程序的完善提升了代理空间,检察监督的强化拓宽了维权渠道。

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唯有深入学习新法规范,准确把握制度变化,才能在新法施行后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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